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的教授栗玉香教授:
大家好,我就我国义务教育免费的进程与财政政策做一些汇报,我汇报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我国义务教育免费的进程,把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回顾一下它的历程。 第二、农民工子女教育,作为义务教育免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问题难以解决。第三、提出一些相应的财政建议。
第一个问题,我先把义务教育免费进程严谨的脉络进行简单梳理,而后提出个人的几点理解。在严谨脉络里,我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是从政策沿革的角度来看,根据时间先后我把它分做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把它称做是缓慢推进期,时间是86—03年,这期间发生的主要事件是86年的义务教育法,提出义务教育要免学费,经过93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95年教育法的深化,到03年,国家首次颁布了一项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定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由流入地政府来负责,流入地政府的财政要对农民工子女比较集中的学校提供一些财政支持。同时要建立一个经费保障机制。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个是提出了免费,主要是免学费,第二、推进的时间比较漫长,从86年到03年,经历了18年的推进期,第三个特点落实比较有限,免费的内容主要是免学费,对很多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缴纳杂费远远高于学费,这就导致下面一些问题的存在,义务教育不义务的这样一个现象比较普遍,在农村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负担是非常重的,城乡之间享受公共教育资源存在严重的不均衡。
第二个时期,我把它称做是快速推进期,这个时间是从04年到现在,这个期间两个主要政策包括了04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一个通知,05年在两会上,温总理提出两免一补,主要对国家级贫困县家庭困难的学生实行两免一补,05年教育部发布了一个国情报告,对国家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提出了一个时间表,06年新实施的义务教育法对免费义务教育的问题做了一个全面详细的阐述,到07年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宣布了08年全面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他体现的主要特点第一推进比较快速,用了五年的时间,第二、全面,这个全面包括免费,不仅免学费还有杂费还有其他的费用,同时在城乡之间全面免费,而且各级政府都行动起来,第三个特点是政策落实到财政预算上面,现在为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的行动比较迟缓,导致了一些在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中免费义务教育,比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问题依然存在。
第二个角度从财政的具体操作来看,经历了从总体思路到具体操作方面的一些演变,从总体思路上来看,经历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人民教育政府办的演变。从具体操作方面,包括了投入体制和支出责任两方面的严谨,投入体制方面,实现的是以一线为主逐步转向省级统筹和中央政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这样的一个体制,在支出责任方面,由过去的责任模糊不清,逐步走向了中央与地方共同分担,分担的情况在中西部和东部不一样,中西部是按项目分比例来进行分担,对东部中央政府采取是以奖励的办法来推行的。
对整个义务教育免费进程大体梳理以后,我有三点理解,第一、我认为义务教育免费推进是相对滞后的。这个滞后是相对于两个,第一、相对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快速增长来说的有点滞后,第二、相对共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来看,农民享受义务教育免费这些有点迟缓。第二点理解,我国义务教育免费目前实行的是政府基于公平的补偿政策,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在义务教育领域里面,城市和农村的适龄儿童所享受的免费程度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居住在同一个城市农民工子女之间享受的待遇也是不同的。因此我国义务教育免费首先从农村开始,尽管这些补偿来得有些晚,目前还很不充分,离真正的教育公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对农民而言,这个免费与取消农业税可以被理解为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里程碑式的政策。我的第三点理解是推进义务教育免费应该放大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的层面上。义务教育免费作为一项政策,它的初衷其实包含着让公共财政惠及每一个公民,让适龄儿童都能够上起学,上好学,并减轻家庭对教育的负担,让家庭的教育支出成为选择性的教育支出这样的一个目标。但是在目前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研究不均衡的情况下,虽然实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但对家庭来说,对子女教育的总量并没有相应的下降,家庭对子女教育的支出具有很强的刚性,对冲了我们国家义务教育免费的政策效果。从巩固和扩展政策的效果来看,这个免费政策应该放大到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的这个层面上。
在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实施的大背景和前提下,农民工子女教育难以解决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了农民工子女教育处境尴尬。第二、农民工子女流入地政府的选择处于两难,财力是一个问题。第三、政策链条不完整,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义务教育免费作为一项政策要真正得以实现,需要一个完整的政策链条,首先是需要教育政策,然后需要财政政策来支撑,同时还需要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得以落实。还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但现在前面政策和后面链条有些问题,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主要体现在政策出台和实行存在距离,地方政府执行中存在滞后和过滤行为,地方政府期待出台一些新的政策去解决已有政策没有解决的问题。这就使我们的政策陷入了一个政策还没有落实又出来另外一个政策,陷入了政策的罗圈阵。
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财政应该怎么办呢?首先需要两个观念的转变。第一,财力的限制其实不是问题,有人研究,如果国家拿出当年财政支出1.35%的话就可以让每个孩子都入学。第二,流入地政府在经济上并不吃亏。流入地政府在农民工进入城市之后,在税收,廉价的劳动力还有储蓄等等方面都为流入地政府带来好处的。从财政方面到底应该怎么样来解决呢?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调动流入地政府积极性的问题,这个过程中中央和地方有个博奕,博奕的结果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来分担这个问题,从财政可操作的来看,可以尝试一下这三点的做法,第一、中央政府按照对农民工子女户籍所在地经费补助标准,将这部分的经费补助给流入地政府,其他的部分由流入地政府负担。第二、中央政府应该规定流入地政府应该保证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应该达到当地的最低保障标准。第三、要按流入地政府把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支出要纳入当地的预算。
最后我想以几句话来结束我的发言,免费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底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是政府的长期任务,我们希望政府承诺的让公共财政阳光普及每一个公民真正得以落实,同时棋盘农民工与城市人能够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增长的成果,谢谢大家!
浙江大学吴华教授:
各位嘉宾大家好,我这里跟大家基于案例做一个讨论,这个案例是基于政府的文件,基于政府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我的基本结论先告诉大家,就是在我们今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城市义务教育免费通知,这个通知我认为在义务教育,在对待民办学校,对待民办教育学生方面是不合法的,是不合理的,是不明智的,下面我们做进一步的讨论。
在国务院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中有两条,第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公办学校全部包含在内。第二、只把民办学校当中接受政府委托的这一部分包括在内。在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不到1/10,按照我的估计,应该在1/100左右,也就是99%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并没有接受政府委托来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但是他们事实上做的就是义务教育。我想再回顾07年的一个背景,07年河南省教育厅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在这个政策里把民办学校排除在外,这个排除在外,依据是教育部财政部财教2006四号文件。财教2006四号文件在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前出台的,而义务教育修订之后,原来按照我们法制统一的原则凡是与后法相抵触的这些法律应该全部失效,自动失效,一般来说,他会加上一句,原来与本法抵触与本法为准。义务教育法没有加这句话,按照法制统一它应该自动失效。
河南民办教育和沿海地区有很大差别。沿海民办学校大多数是高收费学校,在浙江,尽管浙江省很早就把民办教育都包括在义务教育免费在内,但是有些县级政府并没有实施,民办学校也并没有引起太大的不满,因为它收费比较高,减免一两百块钱他都无所谓了。河南本身收费相当低,不把它包括在义务教育免费内,就导致大面积的倒闭风险,在这个背景下,人民政协报教育周刊组织了相关的援助活动,我们在这当中发挥了一些作用,最终到最后一天,8月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重新出台一个文件,把民办学校重新纳入两免一补保障范围,这是就我所知,是到目前为止,唯一一个省级文件纠正自己错误的文件。
我们再看对这样的两件事,一是河南省,在07年这个问题应该说已经解决了。一是国务院通知08年通知出台以后,媒体上面有很多溢美之词,我认为一点都不过份,但是有一个事实是不对的,就是说我们全国已经免除了,全国实现了免费教育,刚才说的农民工至少在法律上是包括在内的,但是对于把民办学校把他分成两块,而且把这个其中99%排除在外不能说叫做全国免除了,这个结论是不符合事实的。在义务教育法里非常明确,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民的权力,只要在这个年龄阶段必须接受,只要在这个年龄阶段政府必须要提供这种保障,并且经费由国家财政来承担,明文规定。而且在义务教育法里,没有区分义务教育是否要分公办民办,只要是政府批准的合法学校,执行的全是义务教育。
所以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获得公共财政资助是义务教育法保证的法律合法权利。义务教育法是我们判断一个公共政策的合法性的最终依据,在去年的讨论当中,有三种意见,一种就是像我所代表的这个意见一定要补助,不补助是违法的。第二种意见,补助是好事,不补助也不违法。第三种,是应该补助,但是只能补助那些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毫无疑问,我现在仍然认为,只有我这种意见是最符合法律精神的。在这里面有一个观念上的冲突,就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只有委托的政府财政拨款才能生均经费,但是问题在于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先出来的法,义务教育法是后出来的,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在义务教育问题上,义务教育法是特殊法,是专门法,应该优于一般法,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应该以义务教育法作为最终判别的依据。所以把大多数民办学校排除在外是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对民办学校的歧视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当然也是不符合义务教育法。第三、实施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但不是政府的特权。所以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实施的也是义务教育。既然批准的这是一个行政许可,现在又限制和排除他的责任,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我们再来看,它既是不合法也是不合理的,另外也是不明智的。事实上,在地方政府已经有一些相关的解决办法,我认为是最合理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就把凡是批准的都纳入进去。我还看到了镇江也在06年把它纳进去了,可见这件事情是可以做的。
按照刚才的分析,我建议是应该把这个通知把它修正一下,修改为在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谢谢各位,我讲到这里。
中国青年报记者:
我非常赞同刚才吴华主任的发言,但是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您,您刚才强调了应该是把只是政府委托这些民办学校接受两免一补政策,扩大到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但现在有一些学校,政府一直不承认他的合法办学地位,事实上他又一直在、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但是可能各方面办学条件并不太完全符合资格,一直得不到办学资格,这样的学校能不能享受这样的免费政策?
孙龙存:
各位大家好,今天很荣幸能够参加这个沙龙,我刚才听了吴主任的报告,我非常赞同他的意见,对农民工子弟学校是不是享受免费政策,我觉得这个议题不是说讨论重点应不应该享受,我觉得他应该是必须享受的,我觉得讨论的重点应该是如何享受免费政策。因为我是学比较教育的,国外很多民办和私立学校,民办学校也是享受政府的资助的,政府也有资助私立办学的责任,比如说他们实行教育券制度,这也是比较好的措施,尤其对继续教育,私立的继续教育政府更有责任给予资助,我想问一下吴华主任,不知道你们有没有更好的思路如何资助,这应该是今天讨论的重点,谢谢大家。
主持人:
今天的问题其实要在这个政策背景里如何让他们能享受到这样的权利,而不是他们享受不享受的问题。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刚才听了吴华老师的发言真的有点振聋发聩,今天我们的主题是权利与责任,今天在我们整个会场的一些角落里,还分散着来自首都各大学校支农类社团类的代表,不知道吴华老师有没有接触过这类的社团,还有在座的专家和老师们,你们认为我们大学生在整个社会都在关注农民工教育的背景下,我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由于我们本身是学生社团,我们没有一些理性的分析,但是我们更多的可能是与他们进行一些感性的接触,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认为也正是我们的优点,谢谢。
吴华:
我简单回应一下,说一些我的不成熟看法。第一个问题,对那些没有受到政府批准的学校,在依法治教这个框架内还是应该先解决受政府已经批准的学校,但是在社会正义层面上,我们对没有批准的学校要扶持、规范、帮助他们能够拿到政府的批准文件,然后对他们实施更加积极的支持。
第二、教育券在浙江省曾经有过非常有效的尝试,现在仍然在做,我们给全国人大提过建议,对流动子女提供多层次的教育券,帮助他们实现享受他们的权益,这个多层次教育券,由全国,由教育部发行国家教育券,由省级政府发行省级教育券,由县级政府发行县级教育券,然后到财政部统一结算,当然还有很多具体的政策。
第三、我们关注到大学生对我们大学社团对整个中国公益事业,对NGO推动的积极作用,如果说要有什么建议的话呢?我的想法是,如果我们大学生社团要关注农民工教育,还是应该深入实践,拿出事实材料来,这些事实材料一定会有助于公民权利的实现,好,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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