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富》记者调查时发现,江西汪氏销售的倍力康蜂胶外包装上,均没有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只标注了一个普通的地方批文号:赣卫食证(2007)第3610000100010。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蜂胶的成分相当复杂,归纳起来有30多类、300多种,相当一个中型中药房的规模,所以它的作用综合起来超乎想象。对此,国家规定,凡是公开销售的蜂胶,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毒理性评价和功能评价,需要做动物实验和人体功能实验;蜂胶类产品按照保健食品管理,它的制售必须取得保健食品批文。而汪氏倍力康外包装上的“赣卫食证”几个字则表明,倍力康蜂胶只取得了南昌市卫生局核发的“普通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以普通食品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
对于蜂胶类产品以普通食品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胶专业委员会2008年12月19日召开的办公(扩大)会议上,出台了《关于当前蜂胶产品市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蜂胶未列入2002年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发布的食品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就是说蜂胶产品不能以食品名义生产销售。卫生部的同一文件中,蜂胶被列入保健食品原料名单,就是说蜂胶类产品必须经过申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能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
2005年4月,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发布“京卫监字〈2005〉2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蜂胶类产品按照保健食品管理。换言之,蜂胶类产品不能以普通食品名义生产销售。全国许多地方都作出了同样的规定,蜂胶类产品不再予以办理“普通食品”生产销售卫生许可证。
2007年,卫生部给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蜂胶等能不能以“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请示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74号)中,进一步明确,蜂胶以“普通食品”名义生产销售的,按有关规定,一律给予处罚。可见卫生部的态度一直是很明确的。而卫生部(2004年7月以前)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外的任何机构都无权审批蜂胶保健食品,凡标注地方批文号的蜂胶产品,均为无效批准文号。
4月3日上午,《中国财富》记者来到位于新建县的江西汪氏蜜蜂园有限公司,但公司门口戒备森严。后经新建县委宣传部领导协调,江西汪氏董事长秘书兼媒体部主管徐燕接受了《中国财富》记者的采访。
针对汪氏热销的倍力康蜂胶囊被疑没有按照规定取得保健食品批文一事,徐燕告诉记者:“该产品实际上是我们已经取得过保健食品批文的汪氏蜂胶软胶囊,只是胶原特别好,想突出它的高品质,所以才重新注册了一个‘倍力康’名称。我们的包装上没有及时标明原来的保健食品批文号,我们有一定的错误。带保健食品批文号的倍力康蜂胶新包装会在4月份上市。”
4月初,江西南昌媒体披露说,江西卫生部门已经认定“汪氏‘冠军(倍力康)蜂胶’属于非法制售,已要求汪氏召回‘冠军(倍力康)蜂胶’。目前南昌市场的‘冠军(倍力康)蜂胶’已下架”。对此,徐燕回应说:“该产品的‘下架’是因为企业自查的结果,目前没有任何部门来调查过此事,相信消费者不会听信网络留言。网上发帖者疑为与前不久辞职离开的一名高层管理人员有关,因为公司没有满足对方提出的一些要求。此人个性偏激,和同事关系一直不好。”
但在江西汪氏集团电子商务网站的咨询板块上,记者发现近期已有许多消费者针对汪氏倍力康蜂胶是否具有保健食品批文提出了质疑,汪氏集团网站工作人员对此做出了两种解答。3月24日的回复称:“‘倍力康’已于2007年11月14日通过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保健食品功能学检测中心的检测,取得了保健食品批文。”3月26日的回复说:“公司蜂胶系列胶囊剂型产品现有两款,一款是汪氏蜂胶软胶囊,一款是倍力康蜂胶软胶囊。您只要是在我公司专卖店(柜)内购买产品,即可保证质量。”
但是,当记者按照汪氏工作人员的“指导”到新建县、南昌市的汪氏蜜蜂园专卖店及八一广场沃尔玛专柜购买汪氏蜂胶系列胶囊剂型产品时,均未发现“冠军(倍力康)蜂胶”,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公司没有生产过这种产品。”
汪氏蜂胶液:又一个“黑孩子”
“以珍稀的纯天然蜂胶为原料,经高科技工艺精制提纯,以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工而成,并经严格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具有易于人体吸收及便于服用和携带等特点。本品含有黄酮类化合物、萜烯类化合物、多种维生素等多种天然生物活性物质。”
此为汪氏蜂胶液的产品介绍。然而,《中国财富》记者调查时发现,汪氏蜂胶液竟然同倍力康一样,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只有“赣卫食证字(2007)第360000-100010号。”
按照2002年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发布的食品和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和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胶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当前蜂胶产品市场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蜂胶类产品必须经过申报,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能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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