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绩观偏差加剧“排水不畅”
有权威专家认为,洪水袭城绝不仅仅是“水排不出去”那么简单,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原因:当前我国城市处于高速扩张期,各种利益错综复杂,各个部门、各个群体之间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则可供遵循,于是成为城市内涝灾害的人为因素。
“在过去很短的20年、30年当中,我们的城市化由20%涨到47%,这是十分迅猛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加重视的是把表面上的高楼大厦建起来,排水系统有被忽视的倾向。而且很少有城市制定了系统的排水系统的规划,都是发展一片做一片,缺乏长远的规划,没有骨干排水管网的话,各个小区只能各自为战,水是排不出去的。”程晓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程晓陶认为,“水排不出去”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发展观和官员政绩观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学者袁晓勐直言不讳地说:“目前,部分城市的规划体制、城市规划队伍、城市规划理念等还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普遍表现为重生产、轻生活,重收益、轻环境,重短期、轻长期,重地面、轻地下,遇到城市灾害也就束手无策。”
有分析人士认为,暴雨已经成为城市防洪能力的一张试纸,折射出某些城市决策者急功近利的发展观与政绩观。如何防止积涝给社会运转、企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市民带来生活上的不便,不仅仅是准确预报、启动预案以及紧急应对,更要看平时的资金投入有没有到位、水利设施有没有科学配置、各种相配套的排涝设施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城市管理者将更多的时间、资金与精力用在招商引资等可望出GDP的项目上,而忽视城市水利这一“埋在地下的政绩”。正是由于城市在水利投入上欠账较多,财力支撑不足,基础设施匮乏,才导致了城市面对罕见暴雨的袭击,显得弱不禁“雨”。
“因为我们是在经济条件尚不是十分充裕的情况下,要把城市非常迅速地发展起来,再加上一些官员政绩观存在偏差,城市管理者就容易将目光集中在地面上的东西,有一点钱可能会优先解决供水、污水、交通、供电等问题。”程晓陶说,“另外,排水系统也不是天天需要用到的,一年可能就是到了汛期才会发挥作用,而且到了汛期也不见得年年都会有大暴雨,有些人就会抱着侥幸心理。”
分析人士称,正是在这样一种畸形的政绩观和经济发展模式的驱使下,排水工作成了“舅舅不疼、姥姥不爱”的事。
“为什么只有强降雨后,城镇面临洪涝,一些蓄积已久的问题才会得到关注,但最终仍得不到妥善解决?这涉及城市管理的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的问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建部门管理的,但是,水要排出去又进入了水利系统的管理范围。城市向农村急速扩展又衍生出一些问题:扩出来这部分区域的防洪归谁解决?标准应该怎么定?”程晓陶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区域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基于水的矛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问题会陷入扯皮、推诿的状态而难以得到及时的解决。
更有分析人士点明,修建排水系统的投入很大,有时候1公里的管道就要花费几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的资金,个别地方政府要考虑政绩及成本,排水系统的建造标准自然不会设计得很高。
防治内涝无法可依问题仍突出
“只有从人治走向法治,明确职责与权益以及大家遵守共同的规则,内涝问题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程晓陶说,现在各地城市内涝频繁,正是由于在城市内涝防治上存在多处法律空白,才导致问题不断出现。
程晓陶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去年,某大城市因为暴雨受淹,损失惨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汛期中,一些在建工程将排水管网截断,导致已有的排水能力都发挥不出来。
“这样的工程在建设时就应该有一个洪水影响评价,评价工程对洪水会有什么影响、洪水对工程会有什么影响,预先采取应对的措施。但因为现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要作洪水风险评估,所以没有人做这项工作。”程晓陶说。
“此外,现在很多城市的扩张,往往就是在向洪水高风险的地区发展,发展之前也没有进行任何有关洪水风险的评价。一些城市的小区开发规划并不公开,甚至对水利部门也保密,因为担心公开后会加剧征地难、拆迁难等一系列问题。这样一来就导致新开发区的防洪安全难以得到保证。”程晓陶说,“水害对传统的治水理念与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也令人反思,治水的同时,是否应考虑对人的约束。”
但问题是,“法律制度的缺乏导致无法协调全社会的力量来做这件事情”。
“一些国家之所以能较好地解决城市排水的难题,是因为在诸如法律、资金投入、管理等各方面都达到了一个较为均衡的状态。”程晓陶说,我国的治水理念、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的调整与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基于洪水风险的利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趋复杂,必须采取法律、行政、工程等综合性手段,才能得以合理的调整。这是洪水风险管理的本质。而在上述构建过程中,法律是一个最基本的约束。
据了解,我国的防洪法颁布实施时已经是1998年了。而就防治内涝问题无法可依的问题十分突出。再加上我国社会又处于快速变化之中,一些法规实施没多长时间,部分条款就变得不适合了;一些条款仅仅有一个提法,没有达到可操作的水平。
有关人士认为,关于“水”的问题地域性很强,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只能是指导性的、原则性的法律。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特点的地方法规或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