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就将炮制技术列入保密技术范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科学技术部于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就明确规定:“中药饮片炮制技术”中的“毒理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以及“常用大宗中药的炮制工艺和产地加工技术”禁止出口。2003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也指出:鼓励投资项目中“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艺技术”除外,而“传统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秘方产品的生产”,则禁止外商投资。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急发文,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把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关。对已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限制其生产范围。
外国企业为什么能在我国明令禁止外资投资领域如入无人之境呢?张世臣说,许多地方政府对国家在特殊领域的规定并不了解,所以无从管起。有些地方政府虽明知这些规定,但为了经济指标,对此不管不顾。张世臣曾做过调研,国内实际饮片厂数量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多几百家。“外贸部门都可以给建饮片厂发批文,可见其中的管理出现了问题。”张世臣说。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种植分会副理事长周成明告诉记者,我国对外商投资中药初加工没有限制,他们利用这一环节,以建立中药材初加工工厂的形式在国内立足,然后悄无声息地扩大至中药饮片生产环节。他说,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利益,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欢迎他们在当地开办饮片加工厂。
张世臣说,虽然有各种规定严禁外资涉足中药饮片生产,但是没有政府部门监管,这让规定成了一纸空文。
专家建议采用专利等形式防范技术流失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事业国情调研组的统计,我国的中药企业中平均40家中才有一家利用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作为民族传统文化原创性知识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医药知识体系,更是连有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主体都还不明确。所以形成了如今这种局面——国外企业“挖掘”中国特有的中医药技术和药方,但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却鲜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医药事业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说:“一直以来,有的传统产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将技术投入作为引资的条件,但对技术没有申请任何国内、国际的专利保护,也没有在合同及实际操作中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强有力的保护。往往由于疏于防范而被外方掌握了关键技术,使得外方在没有中方参与的情况下也能够独立生产,中方从此丧失了优势的市场竞争地位。”
专家认为,为了防范这类技术流失风险,国内企业应当对技术方案进行分析,考虑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多种保护形式。若适合采取专利保护的,应积极将相关的技术方案在国内以及产品的主要出口国申请专利,同时应适当保留在产品工艺、最佳实施效果方面的技术秘密;而对于不适应专利保护或不愿采取专利保护的,则应做好保密工作,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专家提出,可以把炮制技术分为三类,一类是已经公开的并且很容易被掌握的,对于这一类,保护的意义不大;第二类是虽已公开,但不容易被人掌握,需要由特定的人进行操作;还有一类是不适宜公开的、特殊的炮制技术,可以归为商业秘密。
此外,要加强对传统中药炮制技术的继承和总结,目前很多老药工年事已高,中药饮片炮制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而且大多数中医古籍也已经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必须尽快对其进行二次开发,然后用专利、著作权、商标、地理标识等多种形式进行立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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