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深圳城管内部材料称,深圳市目前从事流浪乞讨人员多达2万余人,其中90%以上的乞讨人员把乞讨当成是谋利的手段,不配合政府采取的流浪救助政策;在严格意义上符合救助对象的,只占10%。该文称,深圳职业乞丐每天的收入大致在150元-300元之间。
“职业乞讨一直最难治。”罗湖区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袁兵坦言。袁兵介绍,他自己一直有困惑,也有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一方面,大多数流浪人口来自外地农村,他们有以合法方式追求幸福的权利,行乞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职业行乞,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
这种个人权利意识和城市管理思维的困惑也表现在具体执法中。在人流攒动的东门,有十几年工作经验的城管局副科长于卓告诉南方日报记者,有非法背景的乞讨,警方可以出动,但是面对熟悉城市管理规则的职业乞丐,他们只能每天劝导其离开,但没有更好办法保证其不会再来。谈到以后量化考核实施后,如何应对主干道上的合法行乞行为,于卓说,“只能继续劝”。
然而,有观点分析,扰乱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但是职业乞丐合法的个人权利亦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中国是一辆在城市化道路上奔跑的巴士,你不能保证所有上车的人都是衣冠楚楚的绅士。”《新京报》评论人艾君说,城市管理者应慎防“城市洁癖”思维。2004年,艾君的评论《把乞讨作为职业也是一种权利》引起广泛关注,他表示,至今文中观点没变。
艾君认为,应把“乞讨行为”和“乞讨中的违法行为”分别开来,尊重和包容合法乞讨行为,并且,“是否允许乞讨乃至‘职业乞丐’的存在,从一个侧面看出一个城市的宽容度和一个城市的文明度。”
“假如我是立法者,我会禁止乞讨”
观点交锋
城管人员
“真有困难我们碰到了都会救助。但是职业乞丐,就很难管理。”这位深圳某城管执法大队长王成(化名)称,在商业旺区和重要通道的职业性乞讨,会影响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也影响深圳形象。
“假如我是立法者,我会禁止乞讨。”王成说,至少在某些路段,是不允许乞讨。深圳可仿效国内外一些城市设禁止乞讨区,在一些人流繁多地段,禁止行乞,以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王成认为,乞丐成为一种职业,成规模、组织行乞,是有人背后操纵,这是不正常的。之前有媒体曝光,每天早上有面包车送乞丐到繁华街区行乞,到了晚上人稀时又有车接乞丐回去。
但是,王成坦言,这次考核扣分从根本上很难解决问题,但规则一旦制定出来,下面执法人员只能这么做。
律师
不能以测评结果作为处罚依据
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春来认为,政府出台政策对城管等部门进行考评,有其合理性,不违背我国的法律法规。
但他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政府可以测评,但不能根据测评结果来设定具体的处罚指标,“这个考核,有点类似于民主测评,就是给你评估一个分数而已。如果据此来进行处罚,相关部门及人员就可以向上一级部门举报”。
梅春来表示,制定相关制度涉及到两个方面。
一个是对城管的考评,“制定这样的考核制度,必然会给城管部门带来执法的压力。城管部门要尽力避免去扣分,就会被迫加大巡查力度,人员和开支都会相应增加。”
梅春来认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流动性很大,不可能24小时都驻守,所以对城管的考评,不能采用绝对化的思路,只问结果,不问过程。
他表示,如果发现乞讨或者乱摆卖,应该评估的是它处理的情况,“这些情况发生后,是否依法进行处理了?如果依法处理了,就可以接受。如果有举报却迟迟不来制止,就应该给不合格的评分。而不是按照现在的制度,只对结果进行评估,这个逻辑不对”。
另一个是城管面对执法压力如何执法。“城管为了执法,会不会采用驱逐等手段?”梅春来表示,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强制法》等都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所以即使有这样的考核制度,也一定要依法行政,降低纠纷发生的程度,不能采用违法的手段。”
法学专家
制定政策时流浪乞讨人员缺席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则认为,从表面上来看,政府确实有权利约束自己内部的行为,但如果从后果上分析,要是这一规则损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能仅仅认为他只是一个内部的考评制度,“而且在制定这个涉及到流浪乞讨人员权利的政策时,他们完全没有发言权、没有参与到政策的实施,只能被动接受,不太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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