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涉案四人
●2月10日,海珠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批捕犯罪嫌疑人程某等四人。
白云涉案四人
●2月24日、3月6日,白云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分别批捕犯罪嫌疑人蔡某、邓某等四人。
“瘦肉精”事件回顾
15人涉案被抓
2009年2月18日,广州爆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广州市有关部门累计接到23宗疑似病例报告,共70人发病。2月21日,广州市食安办公布,由于外省个别不良生猪养殖户使用违禁“瘦肉精”喂养生猪,经销者伪造检疫合格证逃避检验,导致含“瘦肉精”残留的猪肉流入广州零售市场,最终导致大范围中毒事件。3月18日,据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廖荣辉通报,截至3月17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捕涉“瘦肉精”案犯罪嫌疑人15人,其中三人涉嫌喂食、销售含“莱克多巴胺”的生猪,六人涉嫌用“瘦肉精”喂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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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食品最高可判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了解,该罪的一般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该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那么如何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呢?记者采访了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周玉忠表示,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因此,受害人的人数和伤害情况的认定将成为定罪量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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