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安徽高院作出了与一审法院一致的认定,同时认为,“小杨的自身疾病与其现状不能排除有一定的或然性,其自身的疾病原因也不能完全排除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适当减免凤阳县某医院的责任”。
2006年4月19日,依据查明的事实,在作出充分的论述说理后,安徽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凤阳县某医院赔偿小杨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的80%,共34万余元,并由凤阳县某医院支付小杨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一直照料着卧床在家的女儿、饱尝心理伤痛和身体劳累双重折磨的小杨的父母,艰难走过近四年的诉讼之路,终于为女儿讨回了个说法。
在安徽高院庄严的法庭上,手捧着判决书,小杨的父母再也无法抑制心里的情感,当着法官和所有旁听群众的面抱头痛哭。
随着治疗,小杨的病情也逐渐得到了缓解。肢体能轻微活动,恢复了一定的意识。在拿到安徽高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后,小杨的父母为了让心爱的女儿最大限度地恢复常人的功能,自2006年7月起,多次背着女儿到蚌埠市蚌山人民医院、北京慈安中医院、北京军区总医院进行治疗。
由于终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只截至判决当日,后续治疗期间的治疗费用的负担再一次让小杨的父母透不过气来。小杨的父亲多次找凤阳县某医院协商,但是双方一直对后续治疗的费用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取得后续治疗费用的合理赔偿,2006年12月29日,小杨的父亲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提出鉴定委托,要求对小杨的后续治疗、营养康复及病情预后周期的发展进行审查鉴定。
2007年1月18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小杨因患有脱髓鞘性脑干脑炎、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疾病,后续治疗不能间断;后续治疗药费、营养费、化验复查费、康复助残用具费等每年约需19万元!
2007年2月9日,小杨的父亲在与医院商讨未得到准确答复后,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一次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按照安徽高院判决的比例支付后续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
“尽管过去了这么多年,可是每次到小杨家去回访、看望时,脑子里面一直还是想着当初第一眼看到她时,心里的那种震动。”说起多年来对小杨的关注,凤阳县法院法官赵燕最难以忘却的还是小杨全家当初的悲戚。
接手案件后,赵燕带着书记员到小杨家送达开庭传票,看到躺在床上口齿不清的小杨轻微地摆动着瘦弱的胳膊,善良的书记员当即流下了眼泪。
为了使这个不幸的少女和家庭获得积极的赔偿,不至于再陷入长年的官司中,赵燕不厌其烦地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小杨的不幸也让医院方感到深深的遗憾和自责,该院领导表示愿意尽可能地给予赔偿。
经过赵燕悉心的调解,2007年5月14日,小杨的父亲和医院终于达成了最终的赔偿协议:凤阳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小杨各项费用26万元。
至此,凤阳县某医院为小杨共开出了近66万元的赔付“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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