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毁了,就是医院赔我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来她的健康身体了,她本来可以考上大学的,她才十八岁啊!”法庭上,在听着律师宣读完诉状后,小杨的父亲难以抑制自己的悲伤和愤怒,痛哭失声。
对于小杨的植物人状况,被告席上的两家医院各有各的说法。
凤阳县某医院认为,其对小杨的治疗是适症的,在观察治疗后小杨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而且针对病情还请专家会诊。至于小杨被蚌埠某医院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在安徽省中医学院被诊断为脑干脑炎,均是“非医源性”的,与自己医院的治疗无关。且在对小杨的治疗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所以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蚌埠某医院在答辩中称,对小杨的“诊断是正确的,治疗是积极、认真、合理及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过错及缺陷”,对小杨的植物人状态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说法略有差异,但是两家医院最终都坚持认为自己对于小杨的植物人状态没有任何责任。
两家医院都声称自己的治疗不存在任何问题,可是凭借多年来在药品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对药理知识的了解,让小杨的父亲坚信自己的女儿是“毁在医院的手里”。
为了查明造成小杨病情的缘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家医院和小杨父母均提出鉴定申请。随后,小杨的病例经滁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凤阳县某医院和蚌埠某医院对小杨目前植物人状态无责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接到鉴定结论后,小杨的父母当然不服,于是向安徽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
2004年5月13日,安徽省医学会作出“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
两次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医院没有责任,被悲痛和愤怒折磨着的小杨的父母无论怎样也接受不了这样的结论,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再次申请要求做因果关系鉴定。
法庭上,小杨的父母和两家医院对鉴定由哪个机构来做各执一词。因医患双方无法就鉴定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滁州中院依法指定江苏省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小杨的病理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2005年3月4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小杨在两家医院治疗的后果与治疗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凤阳县某医院对小杨疑为病毒性脑炎既未完善相关检查也未及时治疗和转院,其诊疗行为存在诊疗缺陷,其诊疗缺陷与小杨目前状况有一定因果关系;蚌埠某医院诊疗行为未发现明显过错。
至此,小杨成为植物人的原因终于有了一个客观的说法和缘由。手捧着最终的鉴定结果,心力交瘁的小杨父母再一次相拥而泣。
C 两次诉讼 依靠法律讨说法
此起医疗纠纷,经过三年多的漫长诉讼,历经三次鉴定才有了最终的鉴定结果。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滁州中院依法对案件作出认定:
小杨在凤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三天,其间的治疗行为对小杨因病毒性脑炎导致脑干脑炎成植物人状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不一定不存在医疗瑕疵。如果小杨在凤阳县某医院治疗时诊断正确,处理及时,不一定必然导致现在的植物人状态。凤阳县某医院的延误治疗与小杨的现状有因果关系,对此造成的损害应当负全部的民事责任。
2005年12月23日,滁州中院的法庭内静得似乎一根针掉在地上都可以听见。小杨的父母、两家医院的诉讼代表人、几十名旁听人员都屏住呼吸,以不同的心态等待着判决结果。
“当!”随着法庭内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滁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凤阳县某医院赔偿小杨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等7项损失共48万余元,并驳回了小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接到这一巨额赔偿判决,凤阳县某医院坚持认为,自己在对小杨的诊疗过程中既不存在医疗事故也没有疏漏和缺陷,于是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自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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