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文化的原因,还有社会的原因。
现代社会中,生活节奏加快,人们精神紧张,经常处于亚健康的状态。当前,保健类的图书常销不败,《求医不如求己》、《从头到脚说健康》掀起养生保健风潮,各电视台的养生节目备受追捧,都说明了人们对于养生保健的热切要求。
另外,现代人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加上不健康的饮食,滋生了一大批高血压、糖尿病等现代病。这些病某种程度上就是“吃出来”的。而当前,虽然我们的社会医疗保障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仍很突出,为一个感冒花费一两千的事情并不鲜见。对于高血压糖尿病这种慢性病,如果在医院医治,那可真是要花费不菲。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来跟你说,你吃些普通的廉价的食物就能治病,或者不得病,自然你很容易认同。加之各路媒体形形色色的宣传攻势,让你觉得“喝绿豆汤、看张悟本”成了一种时尚。即便不相信绿豆汤能治癌症,但绿豆清热解毒的功能你也知道、认同,你很容易就接受了:不妨煮一碗喝喝?反正也毒不死人。
张悟本行骗犯法了吗
那么,张悟本在《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一书中提供了虚假的履历和资格,是否属于对读者的欺诈?出版社是否应当对张悟本的身份进行核实审查?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曲三强。
曲三强说,张悟本在《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一书中编造虚假履历和身份资格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对读者的欺诈。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结合其他条件来考虑。从张悟本编造虚假履历和身份资格的行为与其商业活动结合起来看,其欺诈性质不难认定。从这种意义上讲,其“冒充身份并骗取利益”似乎更接近于“招摇撞骗”;不过,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在本案中需要进一步确定的是:“卫生部首批高级营养专家”是否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情况。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不能根据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曲三强介绍说,出版社对作者的身份情况及其作品的内容负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责任。201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也都普遍规定了类似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来解决这类的问题。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在本案的情况下,如果出版社未能完善履行审查义务,其也只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产生民事责任。
那么,如果读者按照张悟本在《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一书中提供的方法进行食疗,导致病情恶化或延误,张悟本是否应当负有责任?曲三强教授说,从法理上讲,如果读者按照张悟本在《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一书中提供的方法进行食疗,导致病情恶化或延误,很难要求张悟本对其承担法律责任。张悟本的《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一书,只是提供了一种养生方法,其科学性的真伪并不妨碍其公开发表。从法律意义上说,是否具有科学性不是作品发表权的前提条件。至于公众由于缺乏认知而采信某种说教和观点,很难归责于作品作者。当然,对于某些明显倡导伪科学并容易导致公共危害的作品,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负有监管责任。
我们该信什么样的中医
张悟本的“把吃出来的病吃回去”用的是中医的食疗理念,可是,张悟本算不算中医,还真得两说着。他自己都声称是咨询而不是行医,似乎对医师身份避之唯恐不及。更何况,中医哪有“绿豆汤能治百病”这样的方子?中医认为,人的生命活动规律及疾病的发生都与自然界的各种变化(如季节气候、地区方域等)息息相关,人们所处的自然环境不同及人对自然环境的适应程度不同,其体质特征和发病规律亦有所区别,因此即使在诊断同一种疾病时,也讲究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岂能千篇一律。
近些年来,中医在与西医的竞争中处于窘境。但是,中医在调理、时疫、伤科等方面的优势又是西医无法比拟的,比如前几年的“非典”事件中,人们就奇迹般地感受到了中医中药的魔力。中医的保健预防功能得到了公认。但是由于中医本身的原因,比如“气血”、“阴阳”、“经脉”这些不好理解掌握的专业术语,比如“把脉”这种全凭经验不可言传语达的诊断方式,都不利于宣传并让普通人了解到真正的中医知识,而作为一种更重经验的学术,行医者能掌握多少真正有用的知识,也是鱼龙混杂,出现张悟本之流浑水摸鱼,也在所难免。这些严重损害了中医的名声———北京西苑医院教授王国玺就建议,中医药管理局应该起诉张悟本,“以后西医怎么看中医,社会怎么看中医,都要花很大力气修补”。
2007年1月11日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吴仪提出了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的要求。这个“治未病”,也是中医里养生的一个观念,以预防为主。现在,喝“绿豆汤”也好,吃生泥鳅也好,都说明了群众对中医养生保健的强烈现实需求,中医专家们应当借此机会站出来,多向普通群众宣传中医的知识,尤其要重视剔除那些伪中医、似是而非的东西。只有真正的专家占领了阵地,才能不给冒牌者以可乘之机。
在张悟本事件中,传媒所起到的作用值得关注。给张悟本出书的,是正式的有资质的出版社;请张悟本走上电视讲坛的,是影响力颇大的上星卫视;还有数不胜数的刊载介绍张悟本其人其事的报刊杂志……传媒总是希望制造热点,追逐热点,以谋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造神的过程中,媒体的监督作用何以不见了?为什么不多问个为什么,科学、理性都到哪里去了?中医讲辨证论治,怎么可能有包治百病的食物或成方?
政府和相关的行业组织也应反思。胡万林的教训还不深刻吗?张悟本的歪说大行其道,为什么中医界无人出来反对?一些被冒名的机构,是不是得了好处,要不何以不出来正本清源呢?
曲三强教授就说,在神化张悟本的过程中,电视台、报纸等传媒无疑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类似的事件以往曾经多次发生。除了在舆论和道德方面应该对这些媒体的行为进行谴责以外,还应该根据包括《广告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至于是否需要媒体与张悟本共同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则要看如何认定张悟本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他们之间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共同侵权主体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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