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最近终审审结了这起罕见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某整形美容中心向黎先生赔偿残疾赔偿金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增粗手术引发官司
2002年7月,黎先生到班某经营的佛山某整形美容诊所进行阴茎充填增粗手术,与该诊所签订手术协议书,并交手术费2500元,由该诊所医生顾某实施手术。术后,黎先生感觉不能勃起,遂于同年9月回诊所复诊。该诊所为黎先生取出了约95%的填充物后,黎仍然不能勃起,且开始肿痛,后又多次到该诊所治疗。一个月后,诊所退回黎先生1800元;2003年6月,诊所再退回黎先生700元,签订协议约定黎先生不再追究诊所责任。
2004年6月,黎先生还是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法院委托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确定黎先生是器质性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属六级伤残。法院还查明,班某只在2004年4月注册了一个美容诊所,并未注册整形美容诊所。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黎先生进行手术时,该诊所尚未注册,手术医生也没有进行医师执业注册,违反有关规定。班某也不能提供其没有过错的证据,再结合因手术医生没有执业注册而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事实,法院认定班某的医疗行为与李先生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撤销双方和解协议,由班某向黎先生赔偿残疾赔偿金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该诊所是正规的医疗机构,实际成立于1993年9月,经过佛山市卫生局审验合格,属于个体行医。此外,顾某为黎某实施手术时,他正在国外,并不了解情况;顾某与诊所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手术有问题,也应由顾某承担责任。
佛山中院审理认为,黎先生实施手术时与诊所签有协议书,与诊所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诊所允许顾某以其名义与患者签订协议,且手术在诊所进行,事后班某也协议追认,因此顾某行为属于班某授权行为,即使顾、班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亦不影响班某的责任承担。
佛山中院日前终审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班某承担二审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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