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后废墟中盗窃遇难者 卷走财物价值2万获刑7年半
地震时发虚假信息,男子获刑两年;震后在废墟盗窃财产,被判7年半……
经历“5·12”震中犯罪处理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昨日,特别整理出审判实践中灾后犯罪特别突出的类型。并在此提醒:在救灾过程中,这些“高压线”碰不得!
案例A 搞恶作剧 发送虚假短信
2008年5月14日,达州市防震办公室通过中国移动达州分公司短信平台发布了“达州市防震办公室防震公告”。刘某某收到短信后,与同龄的年轻人开个玩笑,便将该公告内容修改为:“今天晚上将发生大余震,我们已接到上级部门预报通知……”后以手机群发的方式发送给陈某、陆某某等12人。
陈某将收到的短信立即转发给其妻子赖某某,赖某某便向中国移动达州分公司市场部数据中心主管求证,对方立即将此情况报告给分公司领导,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的规定,法院一审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法官提醒:虚假信息发不得。案件类型主要是编造、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行为。
案例B 强卖救灾横幅不买就砸车
汶川地震发生后,各地救灾车辆奔向灾区。2008年5月24日,蒲某某、赵某等3人共谋准备将印有“抗震救灾”字样的横幅卖给过往车辆。
25日凌晨3时许,3人在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某收费站向一重庆牌照大货车司机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强卖横幅,结果被拒。3人遂驾车追赶,并用石头和螺纹钢筋将货车挡风玻璃、车窗玻璃等部位砸坏。
案发后,蒲某某等3人受到相应的刑事追究。
法官提醒:欺行霸市要不得。案件类型主要是以囤积居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案例C 废墟上偷走财物价值近2万
绵竹市拱星镇高坪村八组的毛某某因逃避震灾到了红白镇,见镇中民房、商铺大多倒塌,便趁无人之机,于2008年5月13日至5月16日,在该镇内已倒塌的民宅、商铺中,盗取现金2111元和香烟、手机等财物,合计金额19388元。
5月16日清晨,毛某某在逃离震区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6月3日,在什邡法院临时搭建的“帐篷法庭”内,宣判了这起趁灾犯罪案件,毛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盗窃赃物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废墟财产捡不得。案件类型主要是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