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金华火腿”已有千年历史,但是直到1979年,隶属于金华地区的浦江县食品公司才将其注册为商标。上世纪80年代,通过行政手段,浙江省食品公司无偿获得了该商标的所有权。
从此,金华人生产的金华火腿要使用“金华火腿”商标就必须付商标使用费了。如果不付费而出现“金华火腿”4个字,就会成为“打假”的对象。而金华地区之外生产的火腿,向省食品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就可标“金华火腿”4个字。这让金华人无法接受。形成诉争达20年之久。
为解决争端,根据现行《商标法》,在与已注册的金华火腿商品商标不冲突的前提下,考虑到原产地的特点,金华市决定再注册一个与其完全不一样的证明商标,使得现有商品商标与新的证明商标“平行”,以解决历史形成的问题。
在各级政府行政协调、国家和省市工商部门的积极努力、金华市行业的积极争取下,商标局于2004年4月终于通过了对“金华市金华火腿”证明商标的初审,并予以公告。
浙江省食品公司随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方对异议进行了答辩。最终,商标局于今年4月裁定异议不能成立,并于近日予以核准注册。
据介绍,证明商标“金华市金华火腿”的注册人为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使用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涵盖金华市所辖的81个建制镇、49个乡、35个街道。获准使用该证明商标的金华火腿生产企业可以在产品与包装上同时印上该证明商标与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世界地理标志产品”官方专用标志,也可以同时印上企业自有品牌。
目前,金华火腿证明商标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正在积极落实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金华火腿的确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范汉云说,金华火腿商标既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又涉及知识产权的前沿问题。金华火腿商标问题的解决,不仅解救了金华火腿,解脱了相关各级政府和相关当事人,同时也为所有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树立了一个标准,为解决其他地理标志问题提供了经典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