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朱燕翎诉雀巢公司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一案,昨天虹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燕翎的诉请。
2003年3月,朱燕翎在上海家乐福古北店购买了一袋雀巢巧伴伴,不久她得知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于是,在同年4月向法院提交了诉状,状告瑞士雀巢、上海雀巢以及销售该产品的超市侵权,要求雀巢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含转基因成分,并要求退一赔一。
转基因和知情权
上海法院两次委托上海市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对涉案的雀巢产品进行检测,两次检测却出现不同结果。该中心采用巢式PCR方法对送检的雀巢巧伴伴进行的第一次检测中,雀巢产品被检出含有转基因成分,雀巢公司对此结果表示反对。而该中心在法院的委托下,依据农业部《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检测大豆定性PCR方法》进行的复检中,结果送检雀巢样品未检出转基因成分。法院认为第二次检测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是“现有实验设施和技术水平下的农业行业标准”,所以依此作为“最终的鉴定结论”。法院因此判决雀巢涉案产品不含转基因成分,没有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朱燕翎被判败诉。
事后,朱燕翎女士又以涉嫌欺诈消费者再度将雀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一赔一,并在其相关产品上标注含转基因成分。与上一次诉讼不同的是,此次她还将出售巧伴伴的销售商联华超市推上被告席。
对此,雀巢公司以及联华超市均认为,法院已指定机构就雀巢产品进行过检测,结果显示雀巢并不含有转基因成分,故不存在朱燕翎所诉称的侵权情况。
两次诉讼均败诉
在此次诉讼庭审时,朱燕翎的代理律师吴冬举出了10余份证据,包括绿色中国网站上登出的雀巢巧伴伴含转基因成分的报道,德国专家和检测机构对2002年12月生产的雀巢巧伴伴的检测报告。吴冬指出,目前我国有17种行业推荐性标准,但没有一个国家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国际标准合乎情理。他指出,在今年年初的苏丹红事件中,我国最后就是统一采用国际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燕翎仅凭网络以及报刊文章的内容,无法证明雀巢产品就含有转基因成分。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动植物检疫研究所对雀巢巧伴伴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该产品不含有转基因成分。此外,法院认为雀巢公司采用进口大包装食品原料进行分装、包装后销售,未在包装上标注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朱燕翎诉称的存在欺诈行为。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吴冬昨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庭审中朱燕翎女士曾委托世界上最权威的检测机构德国基因时代实验室对雀巢产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雀巢产品含有转基因DNA成分。但一审判决书对此只字未提,因此希望上诉后终审法院能考虑和采纳该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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