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上获悉,从4月15日起,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将作适当调整,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额度上调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9万元。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000至10000元,起付标准平均降幅达20%以上。同时,职工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75%,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60%。
此次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昆明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2009年的基础上,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由4.9万元提高到5.9万元,起付标准降低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8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调降额度分别为100元、420元、440元。
同时,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将由原来的720元降低为550元。患两种以上“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
而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也将由980元降低为880元。二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不变(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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