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哌纾”(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4:1药品)以8000万元天价创下“国内医药界最高专利授权”之后仅3年,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就因拖欠专利使用费等问题,以仲裁方式正式分手。
威尔曼国际新药开发中心集团(以下简称威尔曼)日前通过新闻发布会宣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仲裁委)最终裁定:哈尔滨智诚医药科技研究院(以下简称哈尔滨智诚)及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先锋药业)向威尔曼偿付拖欠的专利使用费470万元,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哌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在拖欠专利使用费的背后,隐藏着威尔曼、新先锋药业、哈尔滨智诚三方更深层次的博弈。威尔曼提供的数据显示,“派纾”2008年销量达到5000万支,销售额达18亿元,这被认为是“派纾”专利纠纷出现的背后起因。
威尔曼宣称:
裁决书判违约方停用专利
在新闻发布会上,威尔曼出示了上述由经贸仲裁委出具的裁定书,共28页,落款时间为2009年3月30日。
裁决书上说,该裁决为终审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20日内,哈尔滨智诚和新先锋药业必须向申请方(威尔曼)支付2007年拖欠的上述470万元款项。另外,哈尔滨智诚和新先锋药业应停止使用“哌纾”相关专利。
威尔曼于2006年与新先锋药业、哈尔滨智诚签订了“哌纾”专利授权协议,新先锋药业每年向威尔曼支付专利费470万元。新先锋药业还需根据药品销售额结算,每卖出一支药品,向威尔曼支付大约0.5~1元费用。当时预估总体专利授权费高达8000万元,为期10年付,由此被业内称为“天价专利授权”。
按照协议,“哌纾”的生产权归哈尔滨智诚所有,新先锋药业则持有药品许可证书,哈尔滨智诚医药委托新先锋药业生产加工“哌纾”。
威尔曼董事孙明杰13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公司仅在2006年收到470万元专利使用费,2007年的专利使用费及各年的销售提成皆分文未得,“是我主导的上述专利授权,此后的纠纷使威尔曼损失严重,我甚至被罢免了董事长职务。”
孙明杰表示,在偿付期限到期后若仍然未收到赔付,“我们肯定会申请强制执行。”
威尔曼还透露,将根据侵权情况,准备在20余个省份展开“哌纾”维权。
另两方回应:
未看到裁决书,无法评论
威尔曼网站资料显示,威尔曼由中国医药(集团)、联创、香港威尔曼共同创建,旗下有江苏联环医药化工研究开发中心、扬州制药集团、中国医药网络集团公司、威尔曼新药开发中心、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等企业。
该天价专利授权纠纷的另一关键方——新先锋药业的背景则同样深厚,它与上海新亚药业有限公司隶属于上海医药(集体)有限公司四大事业部之一的抗生素事业部,合计总资产达30亿元,被称为“中国抗生素的摇篮”。
工商资料显示,新先锋药业注册资本10254万元,其中上海医药 (集团)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50%、39.01%、8.07%和2.92%股权。
对于威尔曼的上述说法,新先锋药业副总裁李建文表示,尚未看到裁决书,不过,该产品只是总代理挂靠在新先锋药业的品种,纠纷应该由威尔曼和哈尔滨智诚来解决。”
孙明杰也表示,事实上,上述纠纷最主要的责任体并不是新先锋药业,而是哈尔滨智诚,“新先锋药业仅是代为加工的角色,哈尔滨智诚支付其加工费,但由于侵权产品是挂靠在新先锋药业名下,所以也把新先锋药业列为申请裁决对象。”
哈尔滨智诚相关工作人员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表示哈尔滨智诚仅是科研单位,“目前暂不了解上述仲裁裁定,因此无法评论。”
深度分析
专利纠纷:醉翁之意或不在酒
自从威尔曼在国内获得 “哌纾”专利之后,除了“天价专利授权”事件外,围绕该项专利还发生了很多事情,把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双鹤药业等11家药企都牵涉进来。
“哌纾”专利是否有效?威尔曼为什么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双鹤药业等11家药企为什么对该专利提出质疑?诸多谜团的背后,隐藏的是利益的纠葛。
“天价授权”如何诞生的?
威尔曼称,早在1997年6月,威尔曼就将“派纾”申报了国家发明专利 (专利号:ZL97108942.6),要求给予保护。2005年8月17日,威尔曼获得“哌纾”原研专利产品新特灭、新克君、特灭菌新药证书。
2006年,新先锋药业曾与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哈药集团等国内药企联手抵制威尔曼“哌纾”专利,称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专利意在挡住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