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医方和患方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患者中大部分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基本上没有沟通;医护人员大部分认为,医患之间的沟通一般或基本上没有沟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医护人员未很好履行告知照顾义务,是双方信任度降低的主要原因。
网言网语
近日,有人在网上发帖称,41岁高龄产妇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生下一早产男孩,5小时后孩子死亡。网帖称,“医院当初并没有对新生儿做任何体检,甚至没有量一下体温,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特殊护理,甚至连一般的护理都没有。刚刚来到这个世界的幼小生命就这样夭折了”。在与医院打了一年多官司之后,产妇家人到医院去领取孩子的尸体,“医院告知要收11万多元的停尸费”。
网闻寻真
近日,国内一些知名论坛上有人以一位高龄产妇的名义发帖称,河北省保定市一家医院“医疗事故致死人命,医院竟索要天价停尸费”。此外,网帖中还称,医院“把孩子尸体给私自处理了”。
网帖所说是否事实?记者赶赴保定市进行了实地调查。
高龄产妇早产儿5小时死亡
记者发现,该网帖是以一位高龄产妇的口气所写。据网帖中所说,“2010年10月8日,我的临产期将近,本来结婚就很晚的我,为了安全起见,从我们的小县城来到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分娩,我是个已经41岁高龄的产妇,经过剖腹艰难的生下一早产男孩。然而,喜得贵子没有给我带来欢喜,却因此接连不断给我带来了一场场噩梦。我的孩子在产下5小时后,医院告诉我的家人,孩子不幸死亡。”
据网帖所述,“我是晚了几天才知道这个结果的,惨痛的事实,让我悲痛欲绝。我不清楚孩子死亡是什么原因。本来就是早产,或许孩子有病?可现在我知道医院当初并没有对新生儿做任何体检,甚至没有量一下体温,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相应的特殊护理,甚至连一般的护理都没有。刚刚来到这个世界的幼小生命就这样夭折了。我的家人与医院多次交涉未果,只得将医院告上法庭。我盼望着法律还我一个公道。经过漫长的一年多的等待,2012年2月,法院以该医院护理不当直接造成男婴死亡为依据,判决医院赔偿产妇117633元(实际只付10万元)。法律终于给了弱者一个公正的审判”。
据网帖中进一步描述,“官司结束后,我的家人到医院去领取孩子的尸体,医院告知要收11万多元的停尸费。医院按照停尸天数,每天收取200元停尸费,从2010年10月8日到2012年3月12日,计520天,总计10.4万元”。
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网帖中继续介绍,“命运有时并不同情弱者。对于我们一家来说,更加不可预料、难以接受的还不止这‘天价停尸费’。当我的家人提出先把孩子尸体领走的时候,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竟说,‘尸体早扔了’。在我们坚持索要尸体的情况下,医院又随便弄出一个无名死婴来搪塞我们。这个死婴足足有20多斤,而我早产的孩子刚产下时只有5斤多。”
经过多方联系,记者在保定市雄县一家灯具店铺里见到了发帖者,他是网帖中所称的高龄产妇的哥哥。他告诉记者,网帖所说均是事实。他的妹妹在上述一系列事件发生后,丈夫就此离家出走不知所踪。目前他妹妹精神状况极不稳定,医生诊断为抑郁症。
“她现在不想住在家里,我就在外面给她租了一间房。她经常会有自尽的念头,为了避免出现意外,我让我女儿和她住在一起,每天看着她。”这位高龄产妇的哥哥告诉记者,“去年年底官司胜诉之后,不久前,赔偿款已经到位了。本来想就这么算了,把孩子接回来早点入土为安。没想到,去要尸体的时候,先是医院太平间按照一天200元的标准要停尸费,后来我们就报了警,接着医院太平间就同意我们将尸体拿走。去拿尸体的时候尸体又找不着了,给了我们一具其他婴儿的尸体。”
“我妹妹和我妈妈现在都在等着孩子的尸体安葬。现在尸体找不着了,我也不敢告诉她们。”高龄产妇的哥哥告诉记者,他不敢想象自己的妹妹和妈妈如果知道孩子尸体都没有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高龄产妇的哥哥又给记者看了他们家人特意给死去的婴儿所制作的小型棺材。
“这是我妈亲手给做的。”高龄产妇的哥哥从小型棺材里拿出了一件小棉袄。
记者随后又向高龄产妇的哥哥提出采访他妹妹的要求,被婉言拒绝了。他说,他妹妹的精神状况目前极不稳定,不适合见人。
医院称死婴尸体早已经火化
记者查阅了保定区南市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下发的关于上述医疗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其中写道,“本院认为,原告在因腹部胀痛到被告处就诊,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记者注)接受并向原告收取押金后,原告与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之间即形成平等有偿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产前及生产过程中,以及其子出生后,被告应按照相关医疗操作规程和规范,对原告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并应给予其子特殊的护理注意义务。由于被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在对原告与其子的诊疗过程中,在术前告知和新生儿护理方面存在过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和过错与原告之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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