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丰县人郭海昆经营一家小酒厂,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然而,08年12月29日,郭海昆夫妻被指造假酒遭到警方羁押。自此,出现一连串让夫妻俩困惑的事:一夜间,公安局记录上酒厂年销售额由十几万变成几十万;酒厂被指造假却两年未有起诉;09年春节时公安局称交10万就放人;解除取保候审后却又被关进宾馆,反复让自己“认个错”…
为何两年都起诉不了我
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人郭海昆原本经营一家资产数十万元的小酒厂。小酒厂所有的经营手续完备,证照齐全,一家人也靠着酒厂过上了富足的生活。然而正是这个酒厂,给郭海昆带来了大麻烦。
据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2008年12月29日16时许,城东派出所“接到匿名群众电话报警称:在丰县盐场对面的小酒厂,长期生产假冒的杏花村酒、黑土地酒,销量很大,销售额有十几万元”。
在登记表上,派出所所长袁枫当天批示“初查”。下面处理写明:“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已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而在2008年12月30日派出所民警董志辉、陈忠奎出具的《到案经过》上,该厂销售额却成了“群众匿名举报称,销售额有几十万元”。
“一夜之间,金额十几万元怎么就变成几十万元了呢?”郭海昆说,“律师告诉我,刑事立案涉案金额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才能立案。”
当天晚上,公安局侦查人员董志辉、陈忠奎搜查了郭海昆所经营的金凤酒厂。
在丰县公安局盖章、办案人员签字的当天扣押物品清单上,有原浆酒202箱,每箱12瓶;三年陈酿233箱,每箱6瓶,再加散瓶2030瓶;五年陈酿161箱,每箱6瓶,散瓶340瓶……其他各种“特曲”、“十五年窖藏”等十余个品种的酒还有1548箱,共计16904瓶白酒。
“工厂当晚被强行关闭,生产的酒全部被拉到公安局院内,不少酒厂工人被叫去公安局作笔录……好端端的一个厂子一下子就毁了!”郭海昆说。
从当晚至今,金凤酒厂停止生产已近两年。
那么此酒厂究竟是不是真的生产了假冒伪劣产品?
“他们曾带我来给酒取样检测,如果有假冒伪劣,早就起诉我了,为什么两年了都起诉不了我?!”郭海昆说。
丰县公安局卷宗中,还有“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的一封信,落款为2008年11月20日。信上面,该公司请求公安局“依法制止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黑土地酿酒厂利用金凤酒厂和徐州龙都酒业有限公司大肆制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关于此事,郭海昆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一份徐州市丰县工商局2007年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该报告由工商局曹、代姓两位执法人员作出。
上述报告记载:“2007年12月26日,我局接举报在丰县有生产假冒白酒的,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发现是徐州金凤酒厂正在生产标有"黑土地,酿好酒"的白酒。该白酒在包装上突出标明"黑土地"字样,涉嫌侵犯"黑土地"商标专用权。我局于当日立案。”
“经查,上述白酒在包装上突出标明,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构成了商标侵权。当事人已经认识到违法性,并主动消除改正。”处罚措施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那是不是说到底我的事就是罚款3000元的违规而已?!”郭海昆摊开手说。
“交10万,就放人”
2008年12月30日当晚,郭海昆夫妇被拘押在丰县看守所。
据他们回忆,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周晓辉、民警赵松等人把他们随身携带的共4.6万元现金和一张内含4.15万元的银行存折(此卡为郭海昆岳母的卡——记者注)搜走,并且没有任何登记。
当天,丰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对“郭海昆、李艳芹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
在被拘押的20多天时间里,郭海昆夫妇与家人没有任何通讯联系。直到2009年1月22日,周晓辉找到郭海昆的弟弟郭海彬,声称:“你哥哥涉嫌假冒商标,现在只要拿10万元就可以一次性了事,人可放。”
据郭海彬回忆,他当时问“为啥要交这个钱”,周晓辉回答说“是退赃,退出赃款”。
郭海彬多方筹集到现金后,于当天下午到治安大队找到周晓辉。据陪同郭海彬到治安大队的随行者回忆:“在他们办公室,有治安大队指导员王家福、有周晓辉。他们当场说:"想要出去,交10万块钱,没有10万块钱不行。像你这样的案件,你要想回家过年去,没有10万块钱没门。你凑足了钱,你就交吧,交完钱就让你出去。"郭海彬说:"钱俺带来了。"周晓辉说,那就交吧。”
据在场的多人回忆,郭海彬跟着民警一起到了丰县公安局门口的建设银行。赵松拿着银行卡,让打给他5万元,周晓辉拿着身份证现场办了个存折,存进去5万元,“当天晚上人就放出来了”。
当天晚上,郭海昆、李艳芹在自己的释放证明书上签了字:“现因取保候审,经丰县公安局决定,予以释放。”
郭海昆被释放的当天晚上,得知上述交钱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检举此事。
直到半年后,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才开具了3张加盖公章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罚没款专用)》。与郭海昆相关的有两张:一张的时间是2009年4月21日,金额为7万元,事由为“赃款没收”;另一张抬头不明,开具时间是2009年8月5日,金额为6万元,事由也是“赃款没收”。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虽然这三张收据的“负责人”一栏上面有派出所所长签名“袁枫”,但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的“袁枫”签名,笔迹明显不同。
而那张被没收的郭海昆岳母的银行卡,查询银行记录,此卡在2009年1月21日被提取现金41500元,正是郭海昆夫妇被释放的前一天。
郭海昆的律师认为:“郭海彬不仅没有收到罚款凭证,而且罚款还是打入周、赵二人私人账户。有关法律规定,打入私人账户超过24小时即为受贿行为。周、赵二人以罚款的名义将郭海昆的合法利益占为己有,非法扣押酒厂全部商品,并向其家属索贿10万元,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索贿受贿犯罪行为。”
对郭海昆及律师的质疑,丰县公安局在新华网民生民意频道回复中表明,这10万元是追缴的违法所得和取保候审保证金:“民警未及时对包内扣押物品制作清单。郭海昆案中涉嫌非法所得13万元,需上缴国库;郭海昆、李艳芹二人办理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4万元。郭海昆案先期已经上缴非法所得7万元,其非法所得上缴额和保证金还需10万元。”
回复中这样解释周、赵二人将5万元存入个人账户一事:“因内勤谢浩不在单位,暂无法开具相关法律文书,出于现金安全和工作方便考虑,周晓辉安排民警赵松陪同郭海彬一起就近在银行内将5万元钱暂存入赵松的工资卡内。当日下午,郭海滨另携带5万元现金用周晓辉的姓名存入同一银行,将存折交给周晓辉。当天下午和次日,周晓辉、赵松先后将该款全额交付至谢浩处,由谢浩办理了保证金收取和非法所得上缴手续。”
回复中承认,民警在收取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回复写明:“丰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两单位已依职权进行调查,调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扣押、收取保证金、追缴违法所得程序不规范。侦查监督科依法向公安机关下发纠正违法意见书要求纠正,我局随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反渎职侵权局向郭海昆当面反馈意见,说明其反映问题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民警不构成职务犯罪,不存在贪污索贿情节。”
而郭海昆认为公安局的解释不成立:“上午下午交钱都不方便,所以还存到不同的两个人的卡上?到底是"不规范"还是犯罪?”
丰县公安局的网上回复最后说:“我局在办理郭海昆案件中适用法律正确,措施合法,民警在办案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情节,并依据法定程序予以纠正,不存在留言人所反映的违法问题。郭海昆为使自己逃避刑罚,采取不断恶意投诉的手段,向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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