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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上访女子被当众强奸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0-05-15 16:07:15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昨天,安徽籍上访女子李蕊蕊于聚源宾馆被强奸一案,在市二中院终审宣判。针对检方抗诉意见,该院指出一审判决确实在援引法条方面出现错误,但鉴于对实体判决不产生实质影响,直接纠正。据此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强奸犯徐建终审获刑8年。 二中院在判决中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徐建强奸李蕊蕊,并给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实是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昨天,安徽籍上访女子李蕊蕊于聚源宾馆被强奸一案,在市二中院终审宣判。针对检方抗诉意见,该院指出一审判决确实在援引法条方面出现错误,但鉴于对实体判决不产生实质影响,直接纠正。据此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强奸犯徐建终审获刑8年。

  二中院在判决中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徐建强奸李蕊蕊,并给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实是正确的。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检方的抗诉意见、徐建的上诉意见以及李蕊蕊关于民事部分的上诉意见,判决均未采纳。据此,被当众强奸的李蕊蕊获得2300.9元赔偿。

  对于徐建称自己不是在公共场所强奸及自己系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和支持。对于李蕊蕊的律师李莹提出的民事赔偿部分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李蕊蕊要求赔偿的心理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内,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中院最终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徐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检方意见

  案件争议聚焦

  当众强奸应重判

  丰台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和市检二分院的审查意见,均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对徐建量刑畸轻。

  丰台检察院指出,徐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应依法认定其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判罚;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并非因积极悔罪而自首,而是在舆论压力下被迫自首,依法不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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