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吴天喜利用自己长期担任企业负责人和人大代表等职务形成的社会影响,纠集吴庆有、吴长卫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当地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满足自己的淫欲,二00五年至二00七年初,在吴天喜的利诱和指使下,刘某纠集他人先后多次窜至镇平县多所中学附近,采取诱骗、恐吓、威逼、殴打等手段,将二十四名女学生挟持到吴天喜的办公室、居住的宾馆房间供吴天喜奸淫,其中幼女六人(未遂一人)。
此外,一九九二年以来,为了聚敛钱财,扩张自己的势力,吴天喜犯罪团伙还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和严重后果。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吴天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吴天喜提出上诉。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日前下发裁定,依法核准对吴天喜的死刑判决。
据悉,执行前,吴天喜通过法官告诫亲友要吸取教训,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