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以培训为名办出国劳务
中介公司属欺诈要退还18万元“手续费”
只有小学文化的两个农民在中介公司包装下,试图以出国培训形式出国劳务,结果因身份可疑被拒签。俩农民通过高利贷所借的18万元已经用于办理出国培训的费用,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5月14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未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存在隐瞒、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18万元。
2008年3月,黑龙江省龙江县农民刘某、韩某经人介绍与沈阳某公司经理乔某相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公司以培训的方式为二人办理出国劳务,培训期为三个月。公司负责培训期内的食宿和保险,并为二人办理签证。
但刘某、韩某提供的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等个人资料显示,身份状况为农民、已婚、小学文化,明显不符合办理出国培训的要求。公司在为二人办理签证递交的材料中虚构事实,隐瞒了其真实情况,目的是骗取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签证,结果被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拒签。拒签理由是刘某和韩某自称的英语水平与核查后的结果不一致,以致对二人的真实出国意图产生质疑。
出国培训就此泡汤,然而二人已经交给了公司18万元,而公司又声称钱用于办理出国培训的各项费用支出。损失该由谁负责?双方就退钱问题发生争执,闹上法庭。刘某、韩某请求法院判令公司立即给付18万元及高利贷借款的利息。
公司辩称:为刘某、韩某办理的是出国培训而不是出国劳务,未能出国培训的原因在于刘某、韩某,因其在回答签证官问题时存在欺骗情形致其签证申请被拒绝。拒签后,公司已经专程前往澳大利亚与学校协商解决退费事宜。
法院认为,沈阳某公司在为刘某、韩某办理出国培训的履约过程中,未尽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明知二人身份状况为农民、已婚、小学文化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办理出国培训,其真实目的是为二人办理出国劳务,以此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且在为二人办理签证过程中,存在隐瞒、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以致刘某、韩某的签证被拒签。对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办理出国培训费用18万元。但因刘某、韩某在此事件中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出国培训条件的情况下盲目地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利息损失应自行负担。法院判决沈阳某公司退回刘某、韩某18万元。
出国务工当心中介陷阱
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苑亚洲评析此案认为,本案是一起名义上为他人办理出国培训,实质为他人提供出国劳务机会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如何保护那些想出国打工的农民工合法权益,本案提供了有益的判例。
法官提醒,在选择出国中介服务机构时,需要了解该中介是否有国家相关部门准许其开展出国中介服务的资质,该中介所代理的国外就业国家是否允许中国劳工就业。出国务工者一定要让中介公司出示《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境外就业中介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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