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在药店中总能见到有些患者向药师咨询:“前些时候我去医院看病,大夫给我开了一种××药,服后效果不错。我想就近在药店买点,可我转了附近几家药店都买不到,您这里有吗?”而当药师将患者所要买的药拿来看时,多半会说:“这药不仅你家附近药店买不到,就是全北京市也买不到。”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患者拿来的药是该医院的自制制剂。目前在医院可以流通的药物有两类:
一类是准字号药。这些都是通过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的。
另一类是医疗单位制剂。这是某医疗单位根据临床、科研及教学的需要或补充市场供应短缺而自己生产配制的药物,只要通过本省药品管理部门批准即可。
二者从包装的批准文号上就可以区别出来。如康泰克标有“(89)卫药准字X-66号”,感冒清热冲剂标有“京卫药准字(1996)第010145号”,这些都是准字号药。国家药品监督局成立以后,新批准的准字号药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而医院制剂的批准文号则不同,如北京市制剂文号为“(年号)京卫药制字[医院代号]第×××号。”如果标为“京卫药制研字”则为科研制剂;如果标为“京卫药制加字”则表示该制剂为药厂代加工(当该医院不具备符合GMP要求的制剂室时,经管理部门同意,由具备生产该制剂条件的药厂生产加工)。
医院自制制剂审批要求虽不及药准字审批那样严格、全面,但也必须做一定的基础研究工作和完成一定的基础研究工作和完成一定的报批手续。特别是北京市对医院制剂要求最严重,如中药几乎是参照新药三类执行。
尽管医院制剂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但距离准字号药还是有差距。因此药品管理部门规定,医院制剂严格限定在申报制剂的医院使用。这也就是前面所说的那位患者所用的药物为什么在药店和别的医院买不到的原因。如果医院制剂跨省份、跨医院使用,将视为非法经营药品查处;如果根本未获得制剂批准文号就在临床使用,则将按假药查处。在此,特别要提醒大家,现在有些广告函购药物什么批准文号都没有,切勿购买,以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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