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兰州市相关部门下发《意见》,要求5000人以上的高校设立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学校不得以已婚学生合法生育为由令其退学,学生夫妻在校生子可落高校集体户口。从2003年同济大学首推“学生夫妻房”,到如今相关部门为学生夫妻解决孩子户口问题,这可否视为学生管理工作的进步?它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日前邀请了在校学生、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者和社会学专家就这一话题进行了探讨。
此举对多数学生意义不大
主持人:兰州对学生夫妻生子的户口问题作出规定,如何看待这一新规定的出台?
蒋震浩: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该政策属于可忽略范畴。按照一般学生的入学年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的男生起码已经大三了,自己的户口也要迁出高校,不会过多涉及婚育问题。即便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在当前社会环境下也都理性得很,面对日益激烈的职场竞争,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自己的职业前景,不会有很多的人会关注婚育问题,就是真有此打算,看着日渐走低的期望工资线,自然也会规划好为人父母的生活。
郭增琦:虽然现行高考制度允许年龄较大的人员进入高校学习,但毕竟“高龄”学生不多,大学的多数生源是高中毕业生,他们在高校期间并不适合结婚生子。而且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即便是个别学生结婚生子,也大可不必落户集体户口,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灵活选择户口的落户地址。再者,大多数高校实施学分制改革后,学生可以通过申请休学或延长学制的办法灵活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应该说,这一规定对多数学生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马凤茹:在校大学生享有了生育权,应该说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当然,对于大学生来说,生与不生的权利掌握在他们自己的手里。尽管这一政策影响的学生人数不是很多,但它是人性化对待大学生生育问题的具体体现。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成年个体,享有成年人拥有的一切权利。我们应该对结婚生子的大学生宽容一点,首先把他们当成社会人,然后再把他们当成学生。如果大学生符合政策生了孩子,我们也该祝福他们。
以平常心看待学生生育事
主持人:尽管《意见》用词是“引导”而非鼓励,但这一规定是否有悖于社会心理?
蒋震浩:高校学生的社会地位是尴尬的,从法律上说他们已是成年人,但在传统的社会概念中他们依然是孩子。该《意见》的出台,至少说明兰州市政府承认高校学生完全民事责任人的地位,尊重学生的生育权。但联想到在一个教室上课的女生将被冠以“妈妈”的称呼,还是觉得很不习惯。这项政策会引起争议,说到底还是社会认知与法律权责的矛盾。而这一政策的推出,说明在涉及性观念的问题上,人们的思想有所解放。
郭增琦:大学生结婚生子,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学校的管理工作应该在尊重学生权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其日常行为的规范,促进学校的学风建设。若以学生身份的特性为由,过多干涉其结婚权和生育权,有哗众取宠之感。人性化、法治化是现代学生管理的总体趋势,新管理政策的出台,难免会产生一些震荡,只要经过一段时期的磨合,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马凤茹:允许生育与允许结婚是有逻辑关联的,既然允许大学生结婚,那么允许生子就是理所当然的事。考大学已经没有年龄限制,对一些大龄学生来说,生育可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另外,如果没有生育政策,一些意外怀孕的大学生可能会去偷偷做流产,这对学生身体和心理都是一种伤害。而从另一方面来说,大学生虽然已是成年人,但在经济上并不独立,学费、生活费都要靠父母供给,如果再生孩子,无疑会加重父母的负担,并难以给孩子提供很好的生活和教育,还是应该慎重的。
尊重生育权与教育引导并重
主持人:对于学生的生育观教育,学校该如何开展工作与进行引导?
蒋震浩:兰州市用这个规定来规范学生,不得不说其用心良苦。在高等学校学习本来就要靠学生自觉进行,学校更多的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很好的学习氛围与环境。5000学生配1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文明婚育观的任务还是很重的,在学生的生育教育方面,学校可以更多地进行帮助引导。
郭增琦:我们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但作为学生工作者,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告诉学生,他们还年轻,现在没有婚姻基础和经济基础,学习期间应以学业为重,多积累知识、强化素质、练好本领,为以后的美好生活打好基础,切不可滥用“结婚生育”这一权利,更不可以此作为性开放的借口。现代学生管理要求激励与约束的统一,学生毕竟已是成年人,学校只能对其思想和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在生育教育方面也是如此。
马凤茹:允许大学生生育是一项以人为本、合乎法律的政策,但允许并非鼓励,对在校大学生应提倡晚婚晚育。法律允许结婚的大学生主要是针对博士生或硕士生,本科大学生还是应该以学业为重。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们对此持乐观态度,近几年大学生婚育逐渐解禁,校园内并没有出现结婚潮和生育潮。一个人结婚、生子,是一生中重大而严肃的决定,可依赖的是当事人独立而成熟的情感和理性。我们相信,大多数学生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还是能够理性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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