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英文称为Affair,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损坏名誉之意。外遇的定义依不同研究领域有些许不同,在社会学辞典中,外遇即有发生性交(通奸)行为,属于婚外性行为之一种;若仅有「思想或行为上的不贞」而无实际的性接触,可称之为精神外遇。法律上,性关系被视为是外遇的必要因素,此性关系是指已婚者与非配偶发生自愿性的性行为。
根据台北市观音线协会于2002年6月的调查,台湾有4%的已婚民众有外遇经验,以此数据推算,外遇人口约46万人以上。因为外遇可能引起外遇型精神疾病,是一种因遭遇外遇情形而引发的忧郁症。
人类学
在人类学的观点中,外遇是延续该种族的策略之一。美国人类学者海伦·费雪对42本民族志进行查阅,发现其中所提的民族皆有婚外情的情形。1940年代,人类学者莫达克(Murdock)对古今148个社会调查的结果中指出,有120个社会视外遇为禁忌,19个社会设有外遇条件,5个社会完全容许婚外情。
外遇的类型与因素
外遇可分为下列几种情形:传统型外遇、拈花惹草型、保护型外遇、情境型外遇、旧情复燃型外遇、感性型外遇。
常见的外遇因素包含了夫妻间沟通不良、夫妻间角色协调不当、处理问题技巧不足、性格不合、夫妻观念与认知冲突、性生活不协调、个人人格因素。
女性外遇的原因主要包括与旧情人复合、唯美主义的外遇、沉沦式的外遇、缺乏关爱的外遇、婚外性行为的吸引力、报复性外遇(因配偶的外遇行为)、性交易。
男性外遇的原因主要包括生活上常接触的其他女性或配偶以外的女性主动、夫妻性生活不协调;、对妻子不满、增加生活刺激。
两性外遇
传统父权社会对于两性外遇有不同的看法,对于男性发生外遇行为的形容词包括风流倜傥、齐人之福;形容女性外遇行为的形容词有红杏出墙、水性杨花、不守妇道、讨契兄(闽南语发音)。
现代提倡平等的思想下,两性外遇同样受到谴责,认为是破坏家庭幸福、对配偶不忠的行为。
女性
配偶外遇:女性面对配偶外遇的反应,可分为震惊期、抗议退缩沮丧期、适应期、重建期。关于悲伤的调适过程,包括了默认、防卫、极度悲伤期、复原期、成长期和超越期。
女性外遇:在海蒂报告中指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下,在婚约中反映了两性不公平,因此女性外遇的意义,不只在情感和性欲的满足,有些是对丈夫外遇的报复。中国、台湾等地近年亦有女性包养年轻男性的现象,称为「包二爷」、「贴小白脸」。
男性
配偶外遇:男性面对配偶外遇时,常以不面对现实、回避的态度处理,较轻的反应可能有言语伤害、重则以暴力相向。
男性外遇:以中国婚姻制度为例,理论上为一夫一妻制,事实上存在普遍一夫多妻的情形,但在清朝律例中规定,男子娶第二位正室是不合法,但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现代中国某些男性则有「包二奶」的行为,即与外遇保持固定性关系,并提供经济支援的行为,这是传统父权社会男尊女卑思想的残留。
相关法律
中华民国法律中,刑法239条规定通奸罪是:『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通奸罪属告诉乃论罪,通奸的连续犯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奸罪告诉期间是六个月,若超过期限提出告诉,其罪名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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