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林是山东青岛人,大学毕业后,在一家企业担任经理。父亲是事业单位的领导,母亲是公务员。他曾经谈过一个女朋友,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被父母否决了,因为女友跟别人同居过。
2007年3月,在同事的介绍下,张林认识了朱缳。 虽然朱缳比他大一岁,但初次见面时,她优雅的气质给张林留下了非常深的印象。
随着了解的深入,张林越来越觉得朱缳就是他命中注定的另一半:她的家庭背景、学历和工作都和自己相当,更令张林满意的是,虽然朱缳30岁了,但据说从来没有谈过恋爱。
两个人年龄都不小了,加上双方父母的催促,张林和朱缳很快就变成了“闪婚”一族。他们在4月15日领取了结婚证。一周后,又在青岛一家高档酒店里宴请亲朋,举行了婚礼。
婚礼刚办完,张林便想请婚假,加上黄金周假期,可以带妻子去韩国旅行。然而,和妻子商议时,满腔的热情却遭遇了泼头冷水。朱缳推说身体不适,不宜长途旅行。
两个人在家里闷守了十几天,黄金周之后,各自上班去了。经常来儿子家帮忙家务的张林母亲发现,儿媳妇出现了厌食和呕吐等症状。在她的催促下,张林陪朱缳到医院检查,结果却让他大吃一惊,孕期已经两个月。
结婚不到一个月就有两个月的身孕,朱缳咬定是大夫弄错了。张林没当场发作,他找到妻子的同事,一问才知道,妻子婚前有过7年的恋爱历史,直到对方结婚,她才无奈嫁人。
张林带着一肚子愤怒回到家,经过逼问,朱缳声泪俱下地告诉他,肚里的孩子确实是她和前男友的。
张林觉得倍受侮辱,当天便找律师写好起诉书,要求离婚。虽然法律对怀孕期间的女性有保护,但张林和律师认为,他和朱缳的这种情况不应受怀孕期限制。
5月17日,青岛市南法院作出不受理本案的裁定。
说法:
朱缳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张林能否起诉离婚,成为了本案的焦点。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这样规定体现了在特定期间内对妇女、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离婚起诉权的限制并不是绝对的,有一些特殊原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不受限制:一是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二是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是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是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但在本案中,朱缳不是在婚后,而是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所以,主审法官考虑到朱缳是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依照女方怀孕期间对男方离婚起诉权的限制,不受理本案件。
本案中,法律保护了朱缳怀孕期间不被起诉离婚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她在道德上是有理的。怀着别人的孩子,隐瞒真实情况和张林结婚,行为本身就是对张林的侮辱。
待到朱缳孕期结束,张林的离婚起诉权即时恢复,就可以一纸诉状到法院起诉离婚。而承载了这般侮辱和不尊重的婚姻,最终也只能走向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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