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通知,对心脑清软胶囊等六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所有违法违规产品作出禁售处理。
据悉,为加强药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械广告行为,确保药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湖北省药监局局决定对在湖北省部分媒体发布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利用国家机关、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乌龙养血胶囊(生产企业: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调气丸(生产企业:济南宏济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桂龙药膏(生产企业: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心脑清软胶囊(生产企业:上海罗福太康药业有限公司)、清血八味片(生产企业:内蒙古蒙奇药业有限公司)、风痛康膜(生产企业:湖南佳信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六个严重违法药械广告,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药品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医疗器械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3次。
四、违法发布药械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播广告提供光盘)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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