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拟定的《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近日获得省政府批复,从今年起,我省将用两年时间,全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今年6月30日之前的债务。
据介绍,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基层医疗机构“以药补医”问题开始逐步解决,百姓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但随着药品加成销售收入的取消,部分公办基层医院难以全部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历史债务问题。清理化解债务问题迫在眉睫。据卫生部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长期负债高达55亿元和3.5亿元。在江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欠债现象也较普遍,少的几百万,多的则负近亿元外债。
根据《意见》,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对有基础资料能证明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医务人员集资款和拖欠工程款可纳入化债范围。其中,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省级财政(含中央财政)按照重点支持经济薄弱地区、适当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主要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形成的长期债务化解给予补助。对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新增债务,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化解进度和数量给予适当奖补。
《意见》明确,各地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等。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还有10%的在岗乡村医生和20%的年老乡村医生没有纳入养老保障体系,同时,乡村医生队伍逐渐出现了人员老化、补充困难等问题。我省将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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