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达成的共识认为,一个合格的“医药代表”至少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掌握医学和药学基础知识,同时还要掌握相关的新药知识;二是要深刻理解和遵守药品推广行为中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
如何才能够确保医药代表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呢?“医药代表资格认证”是一个比较常用的方法。“医药代表资格认证”制度早就存在于许多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法国、意大利、美国、日本、菲律宾、印尼、新加坡,以及中国台湾和香港地区,虽然英文名字不完全一样,但它们都建立了类似“医药代表资格认证”的制度,有的历史还较长,认证体系也较为完善。作为传递药品安全使用信息的桥梁,医药代表扮演着双重角色:不仅给医疗专业人员传递药品知识,而且还收集临床药品安全信息,反馈给药品研制开发企业,为下一步改进或研发新的药品提供线索。而只有受过专业培训、行为规范、尽职尽责的医药代表才能担负起这两个责任。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在“医药代表资格认证”方面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据该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2003年,RDPAC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医药代表认证制度进行了解,在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现有项目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RDPAC“医药代表资格内部认证”项目的初步框架。2005年,在完成基本的准备后,他们首先在5家会员公司中进行了小规模试点。2006年7月,为响应国务院、卫生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创建和谐医疗环境的号召,规范药品推广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医药代表在临床学术推广中的作用,在政府尚无统一的医药代表资格认证体系的情况之下,RDPAC率先在会员公司正式实施“医药代表资格内部认证”项目,希望通过RDPAC内部的认证实践,在编写教材、开展培训、建立题库、组织考试、颁发证书、继续教育等各个方面积累经验,为整个制药行业未来可能实行的“医药代表”准入制度,提供一个可行的选择。
2007年1月21日,RDPAC在北京为210名第一批获得“医药代表资格证书”的医药代表举行了“首批医药代表资格证书颁发仪式”。“医药代表资格内部认证”主要是通过对医学、药学知识和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内容的考试,较为客观地判断考生掌握医学和药学基本知识,以及理解和掌握药品推广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而推断考生是否具备从事“医药代表”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素质。获得证书的医药代表均要通过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医学基础、药学基础、行为准则和行业概述四部分。截至2009年1月底,共有来自RDPAC35个会员公司的18808名医药代表参加了考试,15842人通过。
有专家指出,开展职业认证是国际上规范、约束某些特殊行业人员行为的一种通行做法,在建筑业(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法律服务业(如执业律师)、医疗服务业(如执业医师、执业药师)等已开展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真正评价一种职业资格认证是否具有价值,除了薪资的标准外,更应看重整个行业以及行业相关企业对证书的认可程度。因此,医生认可“医药代表资格认证”至关重要。在我国职业分类大典里,目前还没有医药代表这项职业。行业内很多企业希望通过开展职业认证,逐步规范这一群体,并最终令其成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认可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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