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8点30分,宁波市民政局副局长周根强等相关负责人,走进商报接听民生热线,就医疗救助有关问题与市民进行了近2个小时的交流。
医疗救助对象已扩至12类
市民周女士:听说新的医疗救助政策已经实施。 我不是低保户,现在家庭月收入2000元左右,但是我丈夫得了尿毒症,医药费负担很重。我听别人讲,不是低保户也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不知道我的情况是不是在救助范围之内?
市民政局副局长周根强:医疗救助对象原来为“九类对象”(三无、五保、低保、特困职工、社会扶助证、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见义勇为者、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现在增加了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持有《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残疾人和患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支出大于家庭年收入的生活困难家庭成员。
救助病种从“十种特殊病种”(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心脏组织缺损>、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特殊病种)住院救助扩展到非特殊疾病住院、门诊救助。
救助标准不断提高,特殊病种疾病住院救助从参加各类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年救助额5000元提高到6万元,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生活资金总额(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2个月×家庭人口数)的,年底给予二次救助。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居民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农村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当年自负基本医疗费用大于家庭年总收入的,可以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尿毒症患者如何获得救助
网友“青春无悔”:我是余姚鹿亭乡一名尿毒症患者,也是一名低保户。2004年1月进行肾移植手术,今年2月又出现排异,目前以血液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至今已花去医疗费近50万元。由于我们只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年在李惠利医院治疗费用都靠亲戚朋友借,不知道民政局是否有相关政策对我们进行救助?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封松定:根据《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和余姚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低保对象患特殊病种疾病包括尿毒症,可以申请医疗救助。如果你是低保对象,可到所在村、乡镇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费用,按相关标准给予救助。
网友“青春无悔”:如果我的医药发票在当地民政局报销之后,如果再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是否可以?有相关政策吗?
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处长封松定:所发生医疗费用已经按规定救助过了,那就不能再救助了。年底前,余姚市将出台医疗救助新政策,对年度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生活资金总额(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2个月×家庭人口数)的,建立二次救助制度。具体情况可向余姚市民政局社救科咨询。
患重大疾病可获多少救助
市民陈先生:我是江北慈城人,我是持社会扶助证家庭成员,去年得了肝硬化。我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今年看病医药费用已花了7万元了,自费部分还能报销吗?
江北区民政局副局长陆小平:你的病种属于患重大疾病。你持有扶助证是符合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特殊病种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核报部分和其他各类医疗补助,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9月份前按原来的比例和标准给予救助。从9月1日起,根据你个人负担基本医疗费用按70%的标准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60000元。但自费部分不能救助。
什么条件可申请二次救助
市民孙先生:我家在海曙区,低保家庭,我父亲得了癌症,正在治疗,前前后后大约花了4万元,已申请过了医疗救助,也领到了救助金。还想申请二次救助。请问,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二次救助?
海曙区民政局副局长李叶发:患《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医疗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个人自负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生活资金总额(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2个月×家庭人口数)的,年底给予二次救助。符合二次救助条件的对象,其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给予一次性救助,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须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后,再按以上标准给予二次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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