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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复审医疗机构不得继续进行器官移植

作者: 来源: 时间: 2009-08-08 15:12:24
据中国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审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未通过复审的医疗机构不得继续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其摘取器官《特许证》,并注销相关诊疗科目。 通知说,卫生部部定于2009年8月12日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审定工作。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
据中国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审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 未通过复审的医疗机构不得继续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其摘取器官《特许证》,并注销相关诊疗科目。

  通知说,卫生部部定于2009年8月12日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复核审定工作。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以下简称OTC)复审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复审专家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初审材料对有关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进行审核。复审专家组将审核意见报OTC审定,经OTC报卫生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对通过复审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强调,对于未通过复审继续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活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要求,请尚未按要求完成初审的医疗机构,于2009年8月9日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材料,接受现场审核,并向中国肝脏移植数据中心网站和肾脏移植数据中心网站补报有关数据。逾期未报的医疗机构视为自动弃权参加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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