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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 来源: http://health.sohu.com/20090531/n264249430.shtml 时间: 2009-06-01 10:00:0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31日全文公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说,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保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31日全文公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全文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说,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卫生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6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JSP@chinalaw.gov.cn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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