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意见》指出,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按照中西药并重原则,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品种,基本药物的供应保障、价格制定、临床应用、报销比例要充分考虑中药特点,鼓励使用中药。
全国开展中药资源普查
《意见》提出,我国将开展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建设现代中药工业和商业体系。《意见》明确,我国将加快民族医药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鼓励“赤脚医生”转正
《意见》明确提出,我国将加快中医药基层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意见》强调,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定向为农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措施。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要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国家中医药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