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腿股骨骨折的陈女士住院后接受了两次手术,不仅伤势没有痊愈,股骨还被医生用3根钢钉打裂,须进行第3次手术的她忍着伤痛将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元。日前,黄浦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2.4万余元,第3次手术等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几年前,陈女士跌倒受伤后住进第二军医大学附属某医院手术治疗,医生采取用钢钉加以固定手术治疗,出院一个多月后,陈女士在一次乘车时感觉左髋部剧痛,去该医院就诊拍片发现股骨头已移位。对此,医生对陈女士采取了4个月的保守治疗,后经X光检查发现3枚钢钉已松动。后来陈女士了解到,原来医生将3根钢钉打在一个部位,把股骨头打穿打裂。同年10月,陈女士再次住进该医院接受拔取2根钢钉的第二次手术。医生在手术时未将移位的断骨予以复位,导致手术后体内的钢钉松动,最终导致陈女士左下肢功能发生障碍。她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第3次手术费用6万元、护工费、后续治疗费5900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及鉴定费7万元。
法庭上,医院对陈女士所述事实没异议,愿意对陈女士的损失承担20%至30%的责任。审理中,经陈女士申请,法院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该病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陈女士对该鉴定不服,提出再次鉴定。法院又委托市医学会再次鉴定,结论认为该医疗争议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手术技术操作有缺陷,骨折复位及内固定位置不佳对骨折愈合有一定影响,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而陈女士外伤致头下型股骨颈骨折是造成目前股骨头缺血坏死、左下肢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符合客观事实,鉴定过程程序合法,应予以采信。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过错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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