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喝酒的被验出饮酒后驾驶;声称喝了酒的,乙醇浓度却是零。如果没有复验的机会,这张是非颠倒的报告将给我带来什么可怕的后果?”连续等待数日无结果后,济南长清市民王红(化名)24日再次向本报投诉,济南长清区人民医院关于一次交通事故的体内乙醇测定报告“太没谱”。
■起因: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
据王红介绍,事情源于一次本来很简单的交通事故。
关于此次事故,交警支队长清区大队2月25日做出的第010910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生效:“1月20日15时30分,在长清区城区龙泉街中医院门东侧” ,“刘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驶入逆向车道,未观察好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由西向东已采取制动措施的张某驾驶的轿车(车主为王红——记者注)相撞……”据此,该认定书认为刘某醉酒后驾车是此次肇事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过错。
王红告诉记者,张某是她的司机,当时她自己也在车上。“事故是1月20日发生的,按照规定,出警的魏警官当时要求抽取刘某、张某的血液,封存后送到长清区人民医院进行‘体内乙醇测定’。因为刘某昏迷入院,直到2月6日刘某出院前,才接受了交警问讯,坦率承认自己喝了半斤白酒,交警还问他喝的什么牌子的酒,他说记不起来了。于是大家就等着长清区人民医院出具那份“体内乙醇测定”。
■波澜:医院报告“黑白颠倒”
长清区人民医院做出的“长公刑化鉴【2009】032号报告”在2月10日到了王红手中,结果竟然是“张某体内乙醇浓度27mg/dl。”王红当时接到交警通知拿这份报告时,还专门带了律师,见到了关于对方的“体内乙醇浓度为0”的另一份报告。“也就是说,肇事方刘某乙醇浓度为0,而我们却成了喝了酒的!”连当事交警都对我说:“这可不是我做的手脚啊,我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
王红说,“如果说是机器误差,那么喝酒的总会有酒精的,只能是多点少点,也不会是0吧!医院化验科赵主任跟我说,不知道哪个环节出的问题,你爱找就去找吧,这报告没有错!”
为了查清原因,2月11日,王红和魏警官等两名交警一起,使用长清区人民医院封存的出事双方的原静脉血样,到济南另做了酒精成分检定。这份2月18日做出的济公刑化鉴【2009】0093号刑事科学检验报告,用气相色谱仪进行定性定量检验,给出了符合当时问讯笔录的鉴定结论:“经检验,在送检的刘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30mg/dl,张某静脉血中未检出酒精成分。”
■调查:机器错了还是人错了?
接到读者第一次投诉后,3月20日,记者来到长清区交警大队办公室,想找到并咨询出警的魏警官。魏在电话中称他在外面,不能赶回。有警员告诉记者,根据相关交通法,“乙醇浓度在20—80mg/dl之间,属于饮酒后驾驶,负一定法律责任;而80mg/dl 以上,属于醉酒后驾驶,负有更多的法律责任。醉酒和饮酒后驾驶两种违法,处罚力度差距较大。”
3月20日,在长清区人民医院检验科,记者没有找到报告的签字者杨林林和王恩敏。该科赵主任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负责生化检验的副院长董希智声称知道此事,但是要开会,没时间接受采访。
■进展:要求医院书面道歉
3月23日,记者再次来到长清,见到了该院负责人宋院长。宋院长称他正在为如何查清原因伤脑筋。
“我们调查了当事的两个核验员,都说是机器的原因。我就安排人找到机器销售方的工程师,对机器进行了测试,结果表明机器是准确的。两名核验员都不接受‘非机器原因就是人为原因’的推断,要求查准了才能处罚。只要查到是谁的原因,我一定狠狠地处理!”宋院长表示,院方可以赔偿王红女士损失3000元。
虽然新的报告给了王红一个公道,但是王红感觉自己和司机平白蒙受“冤枉”,还多花了复检费、交通费、因错误报告导致的车辆延期扣压而租车来回济南的费用,医院应赔偿各项损失1.9万元,“人和机器都是这家医院的,医院却一直没有跟我们说明具体原因。我要求首先书面道歉,医院却拒绝接受。没有书面道歉,我也没法谈赔偿。希望医院尽快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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