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了心理保健、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不同层次的心理问题解决办法,从各自功能来看,是必要的。但现在的问题是,在准入门槛、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方面面临困境。”曾出版过《卫生法学》等专著的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石超明说,因监管不严,国内曾出现过心理咨询师运用“催眠疗法”实施刑事犯罪的案例。
“聊”与“疗”标准亟待完善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心理咨询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但目前监管起来非常困难。”翁深宏指出,难点在于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之间如何区分、如何取证。
2001年8月,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国开始启动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化工作,同时颁布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对心理咨询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都作出相应规定。
现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在最低级别的“心理咨询师三级”的工作要求中明确,心理咨询师能依据初诊资料,作出精神病和非精神病的判断。
事实上,从外在表征方面看,精神疾病与普通的心理问题并没有明显区别。
翁深宏指出,目前,在我国心理咨询师证与电工、钳工等证书属于同一个序列。在翁深宏看来,这是“worker”(技工)而非“specialist”(专业技能),能否有能力分辨出是精神疾病还是心理问题就关系到患者的切身利益。
对当前心理咨询领域的“乱象”,翁深宏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不能仅仅只是凭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协会等认定的技能证书就可以“开业”,应当“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门诊接受3个月到半年的培训”,掌握基本的分辨能力,才能从事心理咨询工作。
除了提高心理咨询师的能力之外,石超明建议,有关部门还应当加强监管和事后追责。
目前,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已作出规定,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则,为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提供专业的依据。”石超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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