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李老先生因冠心病,先后入住乌鲁木齐市的3家医院,医院对其做了6次艾滋病和梅毒项目检查。老人对此颇有疑义坚持要讨个说法,于是委托身为律师的儿子张元欣将3家医院诉至法院。
前不久,张元欣收到其中一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的判决。法院认定,自治区某医院进行两次艾滋病检查属于重复检查;对于前一家医院已做过的项目,被告医院在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上存在重复,应当返还相应的检查费用。
但法院认为,为对患者和他人的健康负责,张元欣继父、患者李老先生入住被告自治区某医院时做艾滋病、梅毒检查是正当合理的。
对此,张元欣认为,医院做法仍存误区,违反国家“检测自愿”和“标准防护”原则,已于8月1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鉴定确认存在过度检查
李老先生在此前的诉状中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艾滋病、梅毒检查费140元、其他重复检查费、化验费2745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不幸的是,今年2月21日,李老先生去世,其3个子女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医院检测艾滋病是否正当、必要以及医院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存在较大争议,张元欣向法院申请,委托新疆交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6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李老先生入住自治区某医院时应当做艾滋病、梅毒检查。住自治区某医院期间进行两次艾滋病检查存在重复检查。新疆某大学附属医院已做过的相关项目,自治区某医院对其中少部分项目存在重复检查(艾滋病、梅毒、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
医院赔偿患者重复检查费用
6月2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时,被告自治区某医院辩称,为了保护患者和其他人的健康,住院治疗必须进行艾滋病、梅毒检查。李老先生在该院治疗期间病情反复多次变化,该院多次申请院内院外会诊,并根据会诊结果结合临床检查对其病情进行了相应治疗,没有不当之处,不存在重复检查的情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个月之后,张元欣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患者李老先生在被告自治区某医院住院期间,2011年1月5日和27日被告自治区某医院对其进行了两次艾滋病检查,依据新交司鉴所(2012)法临鉴字第046号鉴定意见,被告自治区某医院第二次对李老先生做艾滋病检查是没有必要的,属于重复检查。因无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机会和途径。”
另外,法院还认定:“原告在新疆某大学附属医院做过的癌胚抗原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共14项检查,被告自治区某医院又对以上14项进行了检查。其中的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存在重复。”
不过,法院认为,为对患者和他人的健康负责,患者李老先生入住被告自治区某医院时做艾滋病、梅毒检查是正当合理的。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自治区某医院返回原告第二次艾滋病检测费、第二次癌胚抗原测定检查费、第二次胰腺B超检查费共计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利于规范诊疗行为
“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敏感性以及艾滋病的检测结果涉及到被检测者的诸多权利,因此在艾滋病检测方面,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如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就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对其进行艾滋病毒检测,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原告代理律师肖建琪说。
肖建琪表示,一直以来,患者在检查方面没有多少主动权,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本案是新疆地区医院过度检查的第一案,法院已经肯定过度检查违法应当赔偿损失,这是本案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患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对过度检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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