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产前筛查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婴儿张某出生后先天性右肾缺失。记者昨天获悉,延庆法院一审判决延庆县医院赔偿张某及其父母精神抚慰金3万元、交通费500元。
张某的母亲王女士自去年5月24日起,多次到延庆县医院进行生育前检查,去年7月5日,超声检查结果为胎儿双肾显示不清,7月19日复查为双肾可见,预产期为11月14日。但去年10月21日,临产前的王女士再次检查时,结果为右肾显示不清。因预产期已到,无法进行引产,王女士无奈产子,产后对婴儿复查,结果为右肾缺失。王女士一家遂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检查费、及婴儿后期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6.8万余元。
延庆县医院辩称,张某为先天性右肾缺失,医院未能检出不存在过错。
诉讼中,经鉴定机关鉴定: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应注意的义务,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与患儿出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值拟1%-20%为宜。先天性肾缺失是婴儿自身的疾病,由多种原因造成。先天性单肾又称孤立肾,是由于胚胎期一侧生肾组织及输尿管胚芽未发育,致对侧为一孤立肾,并不罕见,属发育异常。由于单肾也可以完成生理需要,生长发育不受影响。
法院认为,延庆县医院在对王女士孕期检查过程中,因未告知右肾缺失筛查,致使患有先天性右肾缺失的胎儿出生,经鉴定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该过错致使王女士夫妇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患有先天右肾缺失胎儿出生的机会,给他们造成了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据医院的过错程度酌定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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