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一年过半百的妇女因右胸疼痛在医院就诊,但医院的复查结果均为良好,再去其他医院检查,却发现是接近晚期的右乳恶性肿瘤,不久因医治无效去世。妇女家属认为是医院的过失导致病情被延误了三年多,故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近日慈溪法院判决,认为医院应负次要责任,赔偿妇女家人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5万余元。 2008年10月,年过半百的刘婶(化名,以下人名均为化名)捂着右胸边揉边喊痛,刘叔看在眼里,疼在心里。喃喃自语:都3年了,这小小的炎症怎么就好不了,每次去医院复查,医院都给出“切口良好,未见肿块”的结果。看着刘婶疼痛一天比一天重,刘叔与子女商量去杭州大医院检查,是不是还有其他什么病。家人做出决定后,将刘婶送往浙江某医院诊治,诊疗结论很快出来,上面赫然写着右乳恶性肿瘤,初步定级为已近晚期。
癌症晚期,这记猝不及防的晴天霹雳让刘叔一家人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中。刘婶立刻住院接受手术,放、化疗等治疗,为生命的延续进行着最后的努力。术后确认,刘婶患的是三期乳腺癌,该病转移和复发率极高。虽经医院的极力救治,但在不断恶化的病情面前,仍回天乏术。2010年7月,刘婶因医治无效死亡。
刘叔及子女在哀痛之余,想到了刘婶病情延误了3年多,如果3年前发现是不是还在早期,是不是还可以医治?一连串的疑问矛头直指慈溪某医院。2011年6月,刘叔及家人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确认医院存在过错并赔偿损失。2012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刘叔等人在庭上称:2005年9月,刘婶因右乳不适到医院就诊。医生经查体及辅助检查,诊断为右乳乳腺增生乳腺炎,并接受右乳局部切除手术。术中冰冻切片发现,右乳腺组织间质中少量异性细胞,难以肯定其良、恶性,但标本中未见明显肿块。随后,医院明确诊断为右乳慢性乳腺炎,部分导管上皮高度增生,手术后半个月,刘婶缝线出院。此后,刘婶每年一次在该医院门诊复查,最后一次复查,医院告知系切口疤痕皮损感染,用消炎药治疗。
刘叔等人认为,因医院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致作出错误诊断,耽误最佳治疗时机,使刘婶病情进一步恶化,医院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医院应赔偿被害人亲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43万余元的40%,计17万余元。
医院答辩称,对刘叔所说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关于赔偿的各项损失、费用,有部分为虚高,医院不应承担。请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
法院委托宁波市医学会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刘婶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对患者刘婶死亡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婶最终死亡系本身疾病所致,但医方在出院后长达3年的随访复诊中未予以规范的检查,存在延误诊断,致使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经综合比较刘婶自身疾病因素与医院过错的大小,结合鉴定结论,酌定医院承担各项损失35%的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宣判,医院赔偿刘叔等人各项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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