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医院认为,小强当时生命体征平稳,家长签字自行离院,而且开具的药物家长也未取,所以医院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佑安医院 病程记录不详细认赔
佑安医院称,小强来医院治疗时,并无手足口病重症表现,不够收住院或留观标准。北京儿童医院能让其家长签字离院,也说明患儿病情在当时相对平稳。
佑安医院表示,医生每次让小强出院也都是因为小强已经退热或病情稳定。而小强留观、住院期间,他们也根据小强病情发展,给小强家长下达病危、病重通知,而小强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佑安医院指出,住院病历中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至次日7时06分的病程记录不详细,所以愿意按照20%的比例赔偿。
-法院判决
多次指出医院不负责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6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书认定,桑梓镇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但与小强死亡无因果关系;儿童医院无医疗过错;佑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与小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25%,赔偿参考范围为20%-40%。
对于桑梓镇卫生院,法院指出,小强就诊时已出现手足口病的临床症状,桑梓镇卫生院仍单纯诊断为“病毒性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即便治疗条件有限,也应当就发生手足口病的可能性和及时转诊至上级医院的重要性向小强一方进行告知。法院认定,桑梓镇卫生院与小强的死亡后果之间应当存在轻微、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5%的民事责任。
对于儿童医院,法院认定,医院诊断为“手足口病”是正确的,经小强家属签字同意后让其转院至传染病医院治疗也符合规范。
对于佑安医院,法院指出多点过错和不负责任的行为。首先,法院提出,佑安医院的病历中仅引用了小强在儿童医院就诊时的血液检查情况,但没有记载小强血压、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佑安医院没有对小强进行这些检查。佑安医院在已经了解小强病史的状况下,未对小强进行生化、血压、影像学等检查措施即允许小强离院,存在医疗过错。
此外,法院指出,在小强第二次返回佑安医院且仍出现高热并有易惊等表现后,佑安医院仍未将小强留观,也并未嘱小强一方离院的风险以及对症注意事项,再一次出现违反重症手足口病治疗规范等注意义务的过错。
最后,法院指出,小强第三次就诊时病情发展急骤,这与佑安医院注意义务缺失,导致病情未得到及时控制存在关联。“小强入院后,佑安医院当即下了病危通知书,并告知‘患儿随时可能死亡’”。法院指出,但在2010年6月15日23时06分查房后至6月16日7时06分期间,没有医生查房记录,说明佑安医院对患儿的病情观察不严密,存在过错。虽然小强病情凶险且发展迅速,死亡主要系他自身疾病导致,但佑安医院在对患儿门诊治疗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注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小强疾病的进展,使小强丧失了获得更好救治效果的机会,与小强最终的死亡后果之间亦存在次要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35%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桑梓镇卫生院赔偿2万余元,佑安医院赔偿17万余元。
原告律师潘光钊表示,小强家人认为赔偿过低,但是由于长时间打官司,全家人的精神已经近乎崩溃,因此他们认为法院已经认定了佑安医院的重大责任,所以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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