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卫生部发布《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要求,全科基地原则上设置在三级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实践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有条件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办法》提出,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是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和考核考试的主要场所,包括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临床培养基地应设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科室设置齐全,未设置妇产科、儿科、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的,可与相关专科医院联合申报。每个全科基地应与2所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1所以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培养关系,作为实践基地承担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实践训练。申请全科基地的医院,应当符合全科基地标准,收治疾病种类基本覆盖相关学科常见疾病,具备能够满足培养标准要求的师资队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全科基地认定申请。
《办法》指出,全科基地将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全科基地标准、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抽查督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科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督导评估。
据悉,卫生部还同时下发《办法》的附件,包括《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收治常见病种名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10日,反馈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qkysj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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