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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拟增至98天

作者:易康 来源: 99健康网 时间: 2011-11-22 10:59:08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及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用人单位每2年至少应安排女职工进行1次妇女常见病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根据征求意见稿,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不得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导致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不得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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