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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广告拟全面禁止

作者:易康 来源: 99健康网 时间: 2011-11-07 09:15:55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医疗机构不得代售母乳代用品;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婴身心健康,卫生部起草的《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布并
  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医疗机构不得代售母乳代用品;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婴身心健康,卫生部起草的《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4日。

  ■母乳代用品不得促销

  《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能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同时,厂家不能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营养成分接近母乳等类似表述;不得使用妇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12个月以内婴儿的名义、声音和形象;不得出现母乳代用品的包装、图片和形象。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等。 

  ■医疗机构不得向厂商提供婴幼儿信息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违规者或将担刑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规定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我国于1995年10月出台《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但仅规定销售者不得赠送产品和减价销售产品等,处罚也多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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