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机构及个人奖惩相结合。
意见指出,区(市)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政府补助资金给予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市级政府给予定额补助。每年12月下旬,区(市)政府依据市级相关部门复核确定的考核结果,兑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多退少补。补助资金依据考核结果落实到位后,每年1月下旬前,青岛市级卫生、财政部门将依据补助资金落实情况核定新年度的市级补助。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分数划分为A、B、C 3个等次,每次考核被确定为A级事业单位的原则上不超过该类事业单位总数的15%。
意见规定,与考核结果挂钩的政府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专项补助经费,一般诊疗费业务成本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结果在B级以上的,核发相关补助;考核结果为C级的,将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用机构实际得分除以B级分数线)确定。奖励考核为A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对其及负责人通报表扬;对考核为C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解聘负责人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