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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流通该怎么管

作者: 来源: 时间: 2011-05-11 08:57:45
2005年6月1日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二类疫苗自由竞争、市场供应的流通模式。近6年过去,记者日前调查发现,二类疫苗流通过程乱象丛生,因市场不规范导致的中间环节加价现象严重、采购供应渠道混乱以及监管薄弱等问题普遍存在。 二类疫苗流通该怎么管 □本报记者孟庆普□ 流通环节高加价乱加价 同一种
  2005年6月1日施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立了二类疫苗自由竞争、市场供应的流通模式。近6年过去,记者日前调查发现,二类疫苗流通过程乱象丛生,因市场不规范导致的中间环节加价现象严重、采购供应渠道混乱以及监管薄弱等问题普遍存在。
 
  二类疫苗流通该怎么管 
  □本报记者 孟庆普□ 

  流通环节高加价乱加价

  “同一种疫苗,为什么不同地区间的价格差别那么大?”前不久,家住山东的朱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其家人在浙江和山东曾分别接种过同一种狂犬疫苗,在浙江花了210元,在山东花了260元,两者整整差了50元。

  记者调查发现,这种“同苗不同价”的现象并非个例。以某进口狂犬疫苗(冻干剂型)为例,同一个厂家生产、规格同为0.5毫升*5/人份,在甘肃省白银市的接种价格为380元,而在浙江省宁波市却是348元。一种某国内厂家生产的0.5毫升麻腮风疫苗,在宁波的售价为75元/支,在深圳的售价却是61元/支。另一种国产0.5毫升/支的无细胞百白破疫苗,同一个厂家的产品在白银市的售价为10元,而在宁波销售价为16.8元/支。

  国内某疫苗经营企业负责人程先生告诉记者,二类疫苗价格是依据出厂价加上各流通环节的加价率确定的。二类疫苗因进价不同、进货渠道不同和流通环节不同等,导致最终价格也不同。

  “‘同苗不同价’是正常现象。关键是目前流通环节的加价率很混乱,甚至很随意。”程先生举例说,某国产狂犬疫苗出厂价为50多元,到了接种单位,售价为160多元,中间环节加价率超过200%。一种国产流感疫苗,出厂价不到30元,最后的接种价格近80元,中间环节加了50多元。“在这50多元的加价中,销售总代理、各销售分支大约能拿到10元,剩下的40元都留给了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程先生说。

  程先生认为,政府将二类疫苗推向市场,是希望通过自由竞争让民众用上价廉质优的疫苗。而二类疫苗流通环节的高加价率,则有悖于这一初衷。同时,由于各环节的差价分配额度不透明不公开,也缺少法律依据,很容易滋生回扣等腐败现象。

  流通模式五花八门

  “目前二类疫苗的流通模式五花八门。”在前不久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某省疾控中心疫苗采购负责人如是说。

  根据《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二类疫苗;县级疾控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二类疫苗。作为疫苗的“源头”,生产企业可以选择多个“出口”;作为“终端”,接种单位也可以选择多个“进口”。于是,在源头和终端之间,便形成了各式各样的流通模式。

  河北省石家庄市疾控中心主任赵川告诉记者,《条例》出台之前,二类疫苗被称为“有价苗”,跟免费的“计划免疫苗”一样,多数地区是在疾控系统内部进行流通,即厂家把疫苗卖给省疾控中心,然后由疾控机构逐级供应、管理,相应的差价由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分配。《条例》出台后的一、两年内,这种“统购统销”的模式迅速瓦解,一些县疾控中心、乡镇接种单位撇开上级疾控机构,直接从市场上采购二类疫苗。“不少疫苗贩子直接下到乡镇卫生院”。

  赵川说,安徽省泗县疫苗事件发生后,很多基层疾控中心和接种单位认识到,疫苗供应不能完全离开上级疾控机构,“至少异常反应处理没有上级机构的指导不行”。所以,不少地区又开始重新从上级疾控机构采购一部分疫苗。“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健康意识决定了一个地方二类疫苗市场的规模。规模有大有小,背后的利润不一样,二类疫苗的流通模式也就不一样。有的市场多一点,有的行政色彩浓一些,很难找到两个完全相同的地方。”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二类疫苗五花八门的流通模式,因为缺少必要的监管和透明而隐患重重。“如果监管不到位,疫苗贩子直接把疫苗送上门,一般接种单位很难掌握其储运情况,使用不严格按冷链运行的疫苗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某国有疫苗生产企业销售负责人说,“另一方面,生产和使用环节是市场行为,而流通环节如果在带有行政色彩的疾控机构内部封闭运行,又该如何防范采购供应背后的腐败?此外,受种者知情权如何保证、能否妥善处理不良反应等,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供应”与“经营”纠结不清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条例》确立的二类疫苗自由竞争、市场供应的流通模式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卫生部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卓家同表示,近年来,安徽、广东等地出现的疫苗事件表明,由二类疫苗流通混乱引发的疫苗安全、腐败等问题,已经开始动摇民众对疫苗接种的信心,在某种程度上也对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带来了冲击,“二类疫苗必须管起来,而且越快越好!”

  据悉,针对二类疫苗流通环节随意加价的行为,国内已有不少地方出台规定,在不突破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实行流通环节加价率控制。

  一些地方规定,通过省疾控中心统一组织供应的二类疫苗,省、市、县疾控中心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分别按不超过6%、10%和15%的加价率供应下级疾控部门或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按不超过20%的加价率为适宜接种人群接种。也有一些地方要求,基层疾控机构从疫苗生产企业和符合条件的疫苗批发企业直接购入的二类疫苗,实行综合加价率控制,即从出厂环节到接种单位购进环节,加价率最高不得超过25%。

  但从实际情况看,这些规定很难落到实处。某国有疫苗生产企业销售负责人说,控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的前提是准确掌握疫苗的进价。与医院采购药品相似,目前不同地方、不同单位采购二类疫苗的进价并不透明,“到底是10块钱进的还是50块钱进的,很多是暗箱操作,特别是在较高的差价对供需双方都有好处的背景下,控制加价率很容易成为一句空话。”

  政府监管要解决两大问题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二类疫苗流通乱象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目前正组织专家起草管理意见。据专家透露,政府监管要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其一,是疾控中心的定位。二类疫苗通过经营企业流通是市场行为,但如果通过疾控系统内部流通,该如何定性和管理?目前业内对此争议很大。

  依据现有规定,企业卖疫苗叫“经营”,疾控中心卖疫苗叫“供应”;企业经营疫苗加价需要缴税,但疾控中心供应疫苗加价不用缴税。有人质疑,这种同样工作、待遇却不同的情况,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而与此针锋相对的观点是,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门诊不是药品零售企业,二类疫苗加价是用于疾控公益事业,不应按企业性质管理。

  不少人提出,疾控机构工作经费预算应由财政全包,所有收入上缴财政,疾控机构坚持公益性才是正道;但是,目前地方政府默认疾控机构靠卖疫苗赚钱,以变相弥补政府补偿不足的情况又很普遍……这些都需要从法理上厘清。

  其二,二类疫苗管理涉及部门众多,比如,疫苗价格归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其中还有不少产品属于企业自主定价;流通环节归药监部门负责;接种单位归卫生部门负责。仅依靠单一部门监管难有作为,必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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