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联合下发文件,在城市医保和新农合报销政策中向中医药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全额报销,对符合条件的院内中药制剂全额报销,鼓励城乡居民看中医用中药。
文件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将辖区内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具有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愿意承担工作任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执行优惠政策。
文件规定,城市医保经办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甲类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全额报销;新农合经办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上述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国家基层实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分别在门诊和住院统筹资金中给予全额报销。城市医保经办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自制生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只在本院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甲类药品管理办法给予报销;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参合农民使用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全额报销。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标准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业务精、能力强的中医药人员提供服务,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要求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必要的中医诊断、治疗设备,保证中医、针灸、推拿、按摩、理疗、药浴、牵引等基本服务项目的开展以及中医适宜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据: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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