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先生因肚子疼到某著名三甲医院看病,被诊断为克罗恩病。在治疗了近两个月后,医院才检查发现赖先生已经是肠癌晚期并转移扩散。赖先生认为医院没有仔细检查,耽误治疗致其病情恶化,将该医院诉至法院索赔。今日,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赖先生5万余元。
赖先生说,去年1月,他因腹痛到该医院住院治疗,在进行CT和肠镜检查之后,医院认为赖先生患上了克罗恩病,将其转到内科治疗。3月10日,医院为赖先生做了第三次肠镜检查,仍然没有发现癌细胞,直到3月25日,他的病情明显恶化,医院为其做了部分肠切除手术化验,才发现他已经是肠癌晚期并转移扩散。
赖先生认为,医院最初对其作出的诊断就是错误的,在没有细致深入检查的情况下一直进行错误治疗,在血化验已经显示其可能患有肿瘤的情况下,仍然没有为其手术治疗,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
该医院在审理期间辩称,起初医生为赖先生全面检查后,都没有显示有肿瘤,医院多方会诊考虑为克罗恩病。治疗中虽发现赖先生肿瘤指标升高,但这并非肿瘤确诊的依据。事后证实,赖先生确实在治疗最初就已患上肿瘤并扩散,但目前的医疗技术水平无法在当时找到确诊的证据,因此赖先生的疾病未能早期诊断是医学技术水平所决定的,并非医疗行为不当所致。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病例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是该医院的诊疗基本符合常规,但对内镜下非典型疾病的鉴别诊断重视不足,试验性治疗后对症状改变的情况观察欠仔细,存在一定不足,与赖先生患上肿瘤并转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也不排除可以对疾病尽早确诊有一定影响。
法院认为,医院应对其医疗不足不会促使赖先生癌症转移承担举证责任,但医院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不足对赖先生癌症转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其合理的损失应予以适当赔偿。法院判决医院支付赖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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