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中日友好医院于1986年对自己的病患误诊,导致自己残疾,洪先生告上法庭索赔。近日,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医院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有可能保留患者睾丸的机会,诊疗过程存在一定不当,判决其赔偿洪先生7.2万元。
1986年11月,洪先生因左侧睾丸肿大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左睾丸肿瘤可能性大”。同年11月14日,医院对其进行了左睾丸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睾丸鞘膜积液”。
2006年11月,洪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他于2006年3月复印病历后才得知,中日友好医院当年将自己的睾鞘膜积液误诊为肿瘤,且手术未以病理为据,取向方位错误,进行高位开刀,同时切除输精管、淋巴管等组织,导致他残疾。洪先生因此要求医院赔偿他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9万余元。
开庭时,中日友好医院辩称,洪先生起诉距手术已近20年,已超过诉讼时效。经医院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就该病例进行了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治疗方式的选择上不够缜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有可能保留患者睾丸的机会,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当,该不当与洪先生的不良后果间有一定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院不服遂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洪先生复印病历后才意识到权利可能被侵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根据鉴定意见,中日友好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当,对由此给洪先生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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