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小姐诉称,2006年3月22日晚,陈焕然如约为她在北京市红十字会和平医院实施了瘦脸整容术,术后安排原告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工人疗养院住院观察。3月25日揭去纱布后发现双颊留有大面积疤痕,经过几个月的治疗,疤痕仍明显存在。经法医鉴定,已构成8级伤残。为此,她诉讼请求:1、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6757元(其中包括原手术费45000元、已发生医疗费972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6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2、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5918元。
陈焕然辩称,自己没有为吕小姐实施瘦脸手术,且原告所称疤痕形成时间(术后3天)完全违背了医学科学规律,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自己曾为吕小姐进行过面部疤痕的治疗,且疤痕治疗效果不够理想,再考虑吕小姐爱美的愿望,愿意给予她一定的经济补偿。
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北京市红十字会和平医院及北京市石景山区工人疗养院均认为,自己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原告未构成侵权,故不同意承担连带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月1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焕然一次性给付吕小姐30万元。当天下午,陈焕然通过银行将30万元支付给了吕小姐。
据悉,陈焕然毕业于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获整形美容外科专业博士学位,是中国第一位从事性别畸形研究的博士。1990年11月,攻读硕士研究生的陈焕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了北京地区首例变性外科手术。他目前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任整形外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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