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几经求职遭拒后,乙肝病毒携带者小东在应聘一家信息自动化公司时再次遭拒,他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将这家信息自动化公司告上法庭。昨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对此案当庭调解,用人单位当庭向小东赔礼道歉,并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
2005年从学校毕业后,小东收到了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工作邀请,但在入职体检中,小东被查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大三阳”,于是失去了这份工作。后来,小东在求职过程中,常卡在入职体检这一关。去年7月30日,小东给成都某信息自动化有限公司投去简历,8月5日小东接受该公司面试。8月6日小东接到该公司人事部电话告知他8月16日就可去上班,但之前需到医院进行入职体检。
8月13日,小东说,自己的体检报告出来了,结果依旧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大三阳”。8月20日,小东被告知,公司找到了比他更合适的人,因此不能录用他。小东认为,他求职被拒的直接原因是他是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他认为自己遭遇了“歧视”,于是将该公司告上高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侵犯他的平等就业权,承担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昨日,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公司不要小东,与小东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无关,而是因为小东在入职体检时找人代替检查,不够诚信。该代理人称,公司在员工入职体检中要求检查入职者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做法已被高新区劳动局处罚,但这仅说明单位体检有不合理的地方,不能说单位招聘存在歧视。
小东承认确实找人代替他体检,但这样做是因为害怕失去这份工作,而且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了单位入职体检不能检查乙肝项目,如果单位不要求检查乙肝项目,自己也不会找人代检,责任在于单位,并不能以此来判断自己的品行。同时法庭查明,在小东找人代替体检后被用人单位发现,又重新由其本人再次进行了入职体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开始调解。小东说,自己打这场官司,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钱,“现在《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平等就业的权利,我想我应当站出来,不能再沉默了”。
在被告用人单位愿意当庭赔礼道歉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向小东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00元。随后,在法官主持下,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在法庭内向小东口头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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