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二条
1、 主管机关:
主管身心障碍者人格及合法权益之维护、个人基本资料之建立、身心障碍手册之核发、托育、养护、生活、咨询、育乐、在宅服务等福利服务相关事宜之规划及办理。
2、 卫生主管机关:
主管身心障碍者之鉴定、医疗复健、早期医疗、健康保险与医疗复健辅助器具之研究发展等相关事宜之规划及办理。
3、 教育主管机关:
主管身心障碍者之教育及所需经费之补助、特殊教育教材、教学、辅助器具之研究发展、特殊教育教师之检定及本法各类专业人员之教育培育,与身心障碍者就学及社会教育等相关事宜之规划及办理。
4、 劳工主管机关:
主管身心障碍者之职业训练及就业服务、定额进用及就业保障之执行、薪资及劳动条件之维护、就业职业种类与辅助器具之研究发展、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经费之管理及运用等就业相关事宜之规划及办理。
5、 建设、工务、国民住宅主管机关:
提供身心障碍者申请公有公共场所零售商店、摊位、国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停车位优惠事宜、公共设施及建筑物无障碍生活环境等相关事宜之规划及办理。
6、 交通主管机关:
提供身心障碍者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停车场地优惠事宜、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与生活通讯等相关事宜之规划及办理。
7、 财政主管机关:
主管身心障碍者及身心障碍福利机构税捐之减免等相关事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