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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规范新疫苗研发工作

作者: 时间: 2010-04-29 11:24:44 点击: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修订了《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意在为为适应我国新疫苗研发要求,规范和指导新疫苗的研发工作。 1、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对所预防的疾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分析,包括疾病的危害程度,所涉及的人群特点,病原体的分型及流行趋势等;应对疫苗的有效性、安全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修订了《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意在为为适应我国新疫苗研发要求,规范和指导新疫苗的研发工作。

  1、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对所预防的疾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分析,包括疾病的危害程度,所涉及的人群特点,病原体的分型及流行趋势等;应对疫苗的有效性、安全性及必要性进行分析;评估疫苗接种的风险与效益,并提出拟采取避免或减少其危害性或不良反应的措施。

  2、疫苗生产用菌毒种必须证明为引起相应疾病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疫苗的生产工艺需进行验证。对疫苗生产中菌毒种代次、菌毒种接种量、收获次数、灭活工艺及验证、半成品配制、分批等要求,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执行。同时应对疫苗的配方进行研究,如疫苗中添加的稳定剂、缓冲液、以及赋形剂等是否对疫苗的免疫原性和安全性造成影响。

  3、在生产工艺的各个环节和步骤中的产品均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标准,以便后续工艺的进行,保证产品的质量、工艺的稳定性。应在研发阶段建立疫苗的质控标准和参考品,应建立并验证纯度、杂质残留、抗原、抗体、生物效力的定量检测方法;单剂疫苗不应添加含汞防腐剂。疫苗生产在培养阶段不得添加抗生素。对种子培养阶段添加抗生素的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标准执行。

  4、申请临床试验用的疫苗和对照品,按照国家GMP的要求,在符合现行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临床试验用疫苗样品应与临床前研究用质量相同,其批量一般不少于1000人份,并能满足临床试验对疫苗数量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疫苗和对照品必须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质量复核;Ⅰ期和Ⅱ期临床试验后,可以根据结果对生产工艺、质量指标等进行调整;Ⅲ期临床试验用样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及生产规模和场地,原则上应与疫苗批准上市后的一致。

  指导原则仅适用于采用传统方法(灭活、减毒、分离提取)制备的预防用疫苗,目的是为该类制品的临床前研究提供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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